315系列报道5:饭店包房收取最低消费 禁止

市民刘先生和朋友在某餐馆就餐,消费了500元左右,结账时服务员告诉他,该包房最低消费标准是588元,刘先生可以再点几个菜凑到588元,如果不再消费也要按照最低消费标准588元来结账。因当时刘先生有急事要去处理,只好先向店方支付了588元。事后,刘先生觉得商家行为不合理,遂投诉到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首先以消费者的身份到这家饭店调查,确实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的情况,饭店服务人员说由于该饭店刚装修,投入很大资金,设施也很豪华,不设置最低消费就订不到这个房间。消协认为,该饭店设置最低消费,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消协调解,最终该餐馆负责人向刘先生道歉,并退回多付的88元。

《消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即将实施的《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餐饮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收费的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餐具;(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加收费用;(四)设置最低消费;(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六)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对以上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惩处力,对防止此类消费纠纷发生、促进此类消费纠纷和解将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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