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應該怎麼辦?

問題產生的緣由

現今,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突出,究其原因,是建築市場“兩個不規範”和社會信用機制的缺失。

什麼是“兩個不規範”?

一、實踐中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承包工程的現象突出。導致建設施工合同關係中出現了多個施工主體、產生多份合同。許多情況下,拿到工程款的人並非實際幹活的人,而實際幹活的工人拿不到工程價款。

二、實際施工人既無資質管理,也無主體資格,可能是資質較低的施工企業,也可能是未經工商登記、沒有營業執照的施工隊,這導致實際施工人內部管理不規範,大量農民工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沒有固定的勞動關係。農民工辛苦打工卻拿不到工錢的問題十分突出。


司法解釋及其理解

《建設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條文理解

一、適用主體——實際施工人

主體內涵及特點:

1.實際施工人是實際履行承包人義務的人,既可能是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人,也可能是對建設工程部分進行施工的人。

2.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或名義上的合同關係。

3.實際施工人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4.實際施工人同與其簽訂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人事關係或勞務關係。


主體的外延:

根據相關法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可以歸納出三類實際施工人。

1.轉包合同的承包人。

2.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3.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施工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可以適用)。

(PS:有的施工隊伍包工頭只負責招工和管理,包工頭和施工隊中的農民工都直接從施工企業領取工資。此種情況下,施工隊伍不屬於實際施工人,屬於施工企業的內部施工單位,施工隊伍組成人員與施工企業間構成勞務關係。)


二、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條件

1.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享有債權。

該債權可能是工程價款請求權,也可能是因轉包合同或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引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權。

2.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對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享有的債權數額不超出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超出部分實際施工人不能向發包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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