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路"了,出借人应该如何讨债?


借款人


李某是广东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李某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张某累计借款100万元,张某均通过很行转账方式支付。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李某的母亲、妻子及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2015年9月,张某得知李某一家所分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李某也没有还钱给他,且全家下落不明。

于是,张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未到期合同的请求,并判决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借款人


民间借货中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往往会消极应对债权人的追讨,"跑路"就是经常采用的手段。债权人的借款可能随着债务人的失踪,付之东流。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跑路"时,可以考虑采用下面的方式尽力挽回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债权人在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尽快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日或者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如果债务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且债权人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的证据,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也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所以应当及时到法院起诉。


借款人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在起诉时,应当看看有没有连带责任人,比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没有跑路的夫妻一方也应当承担偿付责任,再比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即使当初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债权人仍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


02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如果失踪债务人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他的财产的话,债权人可以请求从代管财产中予以支付所欠债务。

云端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至今已有10年+执业经验,参与办理了2000+诉讼及咨询案件。如果你有法律问题,欢迎【私信】我,我来帮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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