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款签字不是“借款人”10万借条不算数?湖里法院这样判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孙某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不还,理由是他在借条上签的字是“经手人”而非“借款人”,最终无证据支持终败诉。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8年5月25日,孙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案外人李某代为书写借条,孙某在借条落款“经手人”处签字后,张某将现金10万元交付给孙某。此后,孙某平均每隔两年就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6年5月21日之后,张某多次向孙某催讨借款,孙某拒不还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

自己成了被告,孙某开始否认双方有借贷事实,自己没有借过钱也没有收到过钱。第一次庭审中,孙某否认借条上的签字是自己所签,并同意张某花费18500元进行笔迹鉴定;第二次庭审时,孙某改口称名字是他所签,同时笔迹认定结果也是他。孙某称,借条上自己的签名是在“经手人”处签下的,而非“借款人”处,真正的借款人是案外人李某的老婆与自己的前妻。孙某表示,自己的签名是在张某、李某的胁迫下签的,并提交了相关录音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证人李某证实,借条是他代张某书写的,但他没有借钱,借条上的“经手人”的意思应为“拿到钱的人”,且借条上仅有孙某的签字,若孙某只是见证人,他根本没有必要在没有借款人签字的借条上每两年签字一次。

最终,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字迹鉴定费用18500元。

该案于2017年10月8日在湖里法院做出判决后,厦门中院二审以被告孙某提交录音未进行当庭认证驳回判决、发回重审。湖里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针对孙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法院认为仅说明了借款经过及孙某签名的由来,且该录音为其选择性摘取,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湖里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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