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征求意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符合條件可申請信用修復

海口網3月12日消息(記者黃暉)3月12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就起草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海口網(微信號:haikouwang2013)記者注意到,《意見稿》中提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符合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意見稿》規定了信用修復的範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一)企業因未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補報未報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並公示,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企業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企業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名錄屆滿3年前已糾正違法行為並已公示更正後的相關企業信息,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已辦理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繫,但未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導致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意見稿》對信用修復的條件也進行了規定,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屬於信用修復的範圍;所有年度的企業年度報告均已報送並公示;積極配合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補報的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以及企業住所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全部為“未發現問題”“未發現本次檢查涉及的經營活動”或者“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海南省市場監管局表示,起草該《意見稿》,旨在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可於2020年3月22日前反饋省市場監管局。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或將意見郵寄至:海南省海口市藍天路7號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處,郵編:570020。請在信封註明“《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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