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涉疫犯罪典型案例公佈 “殺熟”成重要特點

第五批涉疫犯罪典型案例公佈    “殺熟”成重要特點

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實施詐騙,通過微信發佈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等虛假“憑證”進行詐騙,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3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第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5個案例均為詐騙案例。

在上海市閔行區顏某詐騙案中,被害人魯某某有意購買一批防疫口罩進行捐贈,於1月下旬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求購口罩信息。“微信好友”顏某聯繫魯某某,謊稱其在美國有大量3M品牌N95口罩貨源,可包機運輸回國。

魯某某信以為真,與顏某約定以166萬餘元的價格購買2700箱N95口罩,並陸續向顏某支付16萬元、購買一部蘋果手機(價值12699元)給顏某作為“定金”。

2月3日,顏某謊稱該批口罩已運抵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讓魯某某繼續支付尾款。魯某某詢問運輸航班號,顏某拒絕提供,魯某某懷疑被騙於2月10日報案。

公安機關對顏某刑事拘留。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檢察官提前介入,並對顏某批准逮捕。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閔行區檢察院協同公安機關繼續調查取證,並對部分案件證據開展自行偵查工作。在認定既遂事實的基礎上,追加認定被告人顏某詐騙140餘萬元未遂的情節,對被告人犯罪行為全面準確評價,並在後續判決中被法院採納。

最終,法院當庭對顏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顏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公佈的5起案例中,有4起涉及口罩詐騙犯罪。

為什麼受害人會相信不法分子手中有口罩特別是市場上極為緊缺的N95口罩?

江蘇省南京市陳某某涉嫌詐騙案和浙江省浦江縣徐某清詐騙案顯示,不法分子虛構各種從業資格、生產許可等憑證,博取受害者信任。

如在江蘇這起案件中,陳某某在網上發佈信息稱,其有10萬隻口罩現貨,單價3.2元,須憑復工“紅頭文件”採購。

南京某實業公司負責人餘某聯繫陳某某,陳某某通過微信逐一展示了從業資格證書、廠商資質證明、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取得餘某信任。隨後,餘某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支付定金17萬元購買口罩。

餘某多次催促對方發貨未果報警。警方在雲南省滄源縣將陳某某抓獲。

經查,陳某某在南京某大學就讀期間接觸境外賭博網站,沉溺不可自拔,欠下數十萬債務。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口罩一夜脫銷,陳某某從中發現賺錢“良機”。除詐騙餘某外,陳某某還以類似方式,詐騙湖北、浙江、廣西等地多個復工企業及群眾,涉案總金額70餘萬元。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迅速提前介入,查閱案件材料,瞭解到該案被害單位是一家小微企業,被騙後不僅無法如期開工,反而損失大量資金,給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影響,故重點圍繞贓款去向、異地取證、追贓挽損等提出引導偵查意見。在得知犯罪嫌疑人賭博賬戶尚有餘款時,建議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該賬戶餘額提現並扣押贓款6萬餘元,及時挽回企業損失。

2月27日,玄武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陳某某。

在這5起案例中,江蘇省南京市李某某涉嫌詐騙案較為特殊。這是一起不法分子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佈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案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李某某,沒有正當職業和收入。疫情期間,李某某先後購買3部手機,註冊多個QQ號,以“班級群”為關鍵詞大面積搜索教學群,並以學生家長的名義騙取老師信任,在獲准加入班級群后,將自己的暱稱、頭像修改成和任課老師相同的樣式,隨後在群內冒充任課老師發佈信息,以繳納相關網課培訓費用、教材費用等事由,要求班級群內的家長掃碼繳費。

多名家長受騙後報警。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在接到警方案情通報後,迅速提前介入。經梳理涉詐騙警情,對比犯罪嫌疑人銀行賬戶資金流入細節和被害人受騙日期、金額、地區,查實詐騙金額7128元。江寧區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還發現,2月份以來李某某所使用的銀行賬號中另有30餘筆小額資金頻繁流入,單筆金額從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可能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據此向警方提出繼續偵查的相關意見。

2月27日,江寧區檢察院對李某某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據瞭解,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對於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詐騙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專門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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