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澗縣人民政府令第1號

清澗縣人民政府令

第1號


立春以來,受氣溫大幅回升、有效降水減少、大風天氣增多等因素影響,我縣森林草原火險等級明顯提高,防火工作進入關鍵時期。為有效預防和遏制火災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林草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範圍內實行森林防火戒嚴,特發佈本戒嚴令。


第一條 戒嚴期限:2020年3月11日至5月31日。


第二條 戒嚴區域:全縣所有集體林地及其它有林地、溼地、草原(地)和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區域,包括筆架山生態公園和各旅遊景區。


第三條 戒嚴期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戒嚴區域實施下列行為:


(一)燒荒、燒地畔、燒秸稈、燒灰積肥、焚燒垃圾、爆破作業等生產性用火。


(二)吸菸、燒火取暖、野炊、祭祀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孔明燈、燒山狩獵、林區內私設“電貓”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四)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政府或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範措施,嚴防失火。


(五)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監護人負責監護,防止其使用明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六)其它易引發森林火災的不安全用火行為。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及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防火責任,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加強日常巡查管護,從嚴管控野外火源,監管特殊人群,儲備滅火物資,加強撲火隊伍建設,科學有序組織滅火,確保不發生重大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遵守安全用火規定,一旦發現火災,應立即撥打森林火警報警電話(電話:12119或火警119),並報告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0912—5215119,0912—5262079)和縣政府總值班室(0912—5222470)。撲火工作中要嚴格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科學撲救”原則,在縣政府或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有序開展,禁止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人員參加撲火。

第六條 凡違反本令規定,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戒嚴令自2020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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