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宣传其他单位信息遭到公司辞退,“兼职”需慎重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公司员工流行起了兼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了第二种职业。例如:卖化妆品的、卖鞋的、卖保健品的、卖课程的等等,翻开朋友圈看到五花八门的销售产品。

微信朋友圈宣传其他单位信息遭到公司辞退,“兼职”需慎重

那么兼职合法吗?

首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一销售总监在朋友圈发布其他公司的产品信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拖欠此销售总监4个月的工资差额。销售总监一气之下给公司告了,要求补发4个月的工资差额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

公司认为他是存在兼职或者任职行为,而且双方签订的薪资协议约定,不得发布除本公司经营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包括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任何对外宣传的途径),一经发现,公司立即开除。单位发现他发布信息长达一年多,而且公司有截图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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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认为:在微信朋友圈是帮朋友转发,没有任职兼职,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的波折过程、双方举证、质证、最后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此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所以公司应支付此销售总监的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应按照工资标准支付期间的工资补足差额。

微信朋友圈宣传其他单位信息遭到公司辞退,“兼职”需慎重

企业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所以承担不利后果。并且法官并不完全认可该公司关于完全禁止员工兼职行为,认为员工的兼职仅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企业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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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员工可以兼职吗?

《劳动法》没有对兼职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四款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所以作为员工,从事兼职的话要达到用人单位的绩效标准和出勤要求,兼职工作不要与公司产生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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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可以保证一部分个人的收入,一般企业是不会完全禁止的。但是作为员工,做任何事情一定要适度,别因小失大,最好利用上班以外的时间。

如果上班时间兼职的话,属于“干私活”,用人单位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兼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话,企业提供了充分证据,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所以作为员工一定要“且行且珍惜”,不要丢了西瓜捡芝麻,为了赚点外快丢了主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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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本人从业人力资源经验十年以上,每年有过上万份简历浏览、招聘能力极强,精通劳动法,薪酬运营能力、员工关系能力。专注于人才发展。欢迎大家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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