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2、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相關處理規定是:《民法總則》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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