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逃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界定及其現實意義

徵管法63條對偷稅進行了界定,採取了四種手段之一,造成了不繳或少繳稅的後果,即為偷稅。從徵管法及其細則條文字面意思看,並未對主觀故意性進行描述,但是,從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看,偷稅的界定是要考慮主觀故意性的,按照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的表述,只有具有主觀故意的才能定偷稅。


偷稅(逃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界定及其現實意義


偷稅的四種手段,哪一種可能不具有主觀故意性?如何讓稅務機關信服不具有主觀故意性?納稅人如何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看待涉稅問題?稅務機關如何站在納稅人的角度審視涉稅問題?

不定偷稅,那少繳了稅款如何處理?不定偷稅,是不是就不會構成逃稅罪?

納稅人考慮的是如何不定偷稅減少單位和個人損失,稅務機關考慮的是如何減少執法風險,當雙方找到共同關切點時,是不是就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這正是我們研究偷稅的現實意義。

虛開發票有惡意和善意之分,善意取得虛開發票處理最輕,只是補稅,沒有滯納金,沒有罰款,不會構成犯罪,如果能重新取得合規發票依然可以抵扣,所以,研究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構成要件,就非常有意義。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處罰最重,最高無期徒刑,誰也不想往槍口上撞,但前提是你要知道什麼是槍,以及知道槍口在哪裡,這就需要納稅人瞭解虛開的法律規定,想辦法去避免。

是不是一旦虛開發票,就得處以刑罰?如果收款方僅僅是為了結算資金,在付款方要求開具專票才給錢的情況下,付款方找了一家企業代開發票來結算資金算不算虛開犯罪?

最高法於2019年末公佈了一個虛開專票審判指導案例,這個案例對特定條件下的虛開沒有定罪,不構成犯罪是否不違法?稅務機關要不要進行處理?不處理有沒有執法風險?納稅人層面如何利用最高法的指導案例指導企業實踐以最大限度規避風險?等等,都是值得我們研究和探討的話題。

所以,研究偷稅、虛開罪與非罪的界定非常有意義,總不能等稽查局找上門來再去研究稅法和涉稅刑法吧,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偷稅(逃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罪界定及其現實意義


有任何財稅問題,歡迎大家關注久思財稅找思思互動交流答疑。

  由於本號無法鑑別所有轉載圖片或文字的知識版權,如著作權人發現本號轉載了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請及時通知我們,本號將及時處理。 凡未註明久思財稅原創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