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良心的懲罰

除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之外,任何一個有損他人的行為,如果不是違法的,那一定就是違德的。
論良心的懲罰

慾望既可以是拉動發展的蒸汽機,也可以是毀滅一切的原子彈。所以人為了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必須有一些規範來限制慾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存在著兩種行為規範,一個是道德,另一個是法律法規。從功能上來看,兩者都是一種確保社會穩定的相互相承的規範,兩者的目的是同一的。另一方面,從確保人們遵從規範的有效約束力來看,兩者又是相反的。以上第一點很容易被我們看出來,第二點我們簡單說一下。

法律法規要確保自身能夠有效地被人們所遵從,法律法規它必須設有獎懲制度。對好的行為有所獎勵,對壞的行為有所懲罰。獎懲制就是確保人們遵守法律法規的手段,是用一種外在的手段來鼓勵或約束——簡單地說——影響人們行為的動力因素。而道德的情況是,它也是有獎懲的,它的獎懲不是像法律法規那樣明文規定,而是存在於普遍人類心靈中的一個共通的情感——良心。用良心來影響人們的行為,這是一種與前者相反或者說互補的內在的手段。

可能有些讀者會認為良心只有懲罰而沒有獎勵,這樣的看法是不符合事實的。正如大家所知,良心在道德中的懲罰方面是顯而易見的,相信每個人都能夠毫不含糊地承認自己曾經體驗過“良心譴責”的滋味,即心中的一種負罪感,心靈的一種痛苦,這就是良心的懲罰作用。相反的,當我們的行為符合道德規範,我們在這一方面問心無愧,不受良心懲罰或者說符合良心要求的心靈是自由的,這種心靈的自由、心靈的寧靜的感覺本質上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幸福。古希臘著名哲學家蘇格拉底同樣持此觀點:德性即幸福。這就是良心給予道德的人的獎勵。

然而,此兩種行為規範時常在慾望巨大的衝擊力中顯得力不從心,所以社會中依然存在著不少違背道德,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為何會如此呢?

當一個人的慾望無法通過合理的手段滿足,同時又控制不住慾望的時候,他最後的手段是選擇不正當的行為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違法者,他們之所以主觀故意選擇違法行為,並不是因為他們不害怕法律法規的懲罰,而是他們存在可能逃避法律法規懲罰的僥倖心理,所以每當這些違法者的僥倖破滅而受到懲罰時他們通常是後悔不已的。

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規的獎懲手段是外在的,因此,違法者靠潛逃或掩蓋違法事實的手段來逃避懲罰。那麼良心在懲罰方面的情況是怎樣的呢?由於良心的懲罰是內在的,因此一個不道德的人無法靠外在的潛逃或掩蓋不道德事實來逃避良心的懲罰,無論如何逃避都逃不出自己的內心。但是在逃避懲罰的努力上,違背道德的人與違背法律法規的人是一樣地不遺餘力,這當然是包括人類在內的一切生物趨樂避苦的本能所決定的。與違反法律法規的人能夠在法庭審判時對法官矢口否認自己的違法事實相反,幾乎每一個有道德常識的人違背了道德時,內心是承認自己的不道德行為事實的。因為道德審判的法庭法官都是他的內心,都是他自己,是他自己內心的審判。既然內心無法否認自己的不道德事實,那麼逃避良心的懲罰就只能從以下三個方法入手:動機、對等、懺悔。

A、動機

我們知道,一個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所犯的一切犯罪行為都是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所依據的是這樣一個原則,當一個人擁有自由意志,有自主選擇行為的能力的時候,他應該為他所選擇的行為的後果負責。相反地,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是出於自己的自由意志——如精神病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那麼他就不應該為行為的後果負責(一般指刑事責任)。在日常生活中這個原則雖然極少時候被人們的理性所明晰,但幾乎每一個人,無論男女老少都曾經不止一次自然而然地應用過這個原則,這是一個自明的原則。當小孩子打架被老師訓斥時,每一方都會爭辯是對方先動的手,其潛臺詞就是:我動手是逼不得已的,不能來責備我。像這種在不知不覺中運用該原則為自己辯護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不勝枚舉,相信不用作者再舉其他例子,大家心中早已不甚明瞭了。

正因為這個原則是自明的,幾乎每個人都懂得應用,這就給一個人逃避良心懲罰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辦法。一個違背道德的人常常也在不自覺中應用了這個原則,他會找出一大堆“逼不得已”“別無選擇”的理由為自己的不道德行為自我辯護以期減輕甚至完全消除良心的懲罰。

以動機法的手段來逃避良心的懲罰是一種絕對的“無罪辯護”,無論是在自己的內心還是他人的審判中,都是有可能完全逃脫道德的審判而得到理解與原諒的。正是因為動機法的作用範圍是既自欺又欺人的,所以說這種“無罪辯護”是絕對的,與之相反的就是相對的或有限的“無罪辯護”,這就是對等,或稱對等原則。

B、對等

正如上文所說,動機法是自欺又欺人,而且現實生活中也真實存在著某些不得已而為之的不道德行為,所以這種辯護是絕對的。與自欺欺人的動機法所不同的是,對等原則是自欺而不欺人,這種掩耳盜鈴的手段只能消除自己良心的不安,而無法掩蓋客觀的不道德行為事實,因此我們說對等原則的辯護是相對的、有限的。

對等原則有這樣兩種情形,一種是以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不道德行為為由來為自己的不道德行為辯護;另一種是,用自認為與自己的不道德行為相對等的利他行為來彌補自己的不道德行為。可能有人會問,這裡為什麼是用“利他行為”而不用“道德行為”呢?因為利他行為不一定是屬於道德範疇的行為。

也許上面對等原則的兩種情形的抽象概括有點讓人不太好理解,相信下面舉的例子能夠讓讀者豁然開朗。

我們可以舉一個公德的例子(公德與私德同屬道德範疇)來說明第一種情形,我們知道隨地亂扔垃圾是不道德的行為,當一個人走在一條幹淨的街道上的時候——只要這個人的公德心尚未墮落到無可救藥的程度的話——他一般會克服一時的懶惰去尋找垃圾桶而不是把手中的垃圾隨手一扔了事,因為他意識到“明顯的”破壞環境的行為將會使自己良心不安。相反的,當一個人走在不甚潔淨的街道上時,他有很大的可能性會不在意地將垃圾隨手一扔,因為他這一不道德的行為與他周遭骯髒的環境相形之下顯得太“不明顯”了,以至於亂扔垃圾後內心毫無波瀾,並未意識到這是一個不道德的行為。而有些人雖然能夠意識到那樣亂扔垃圾是不道德的,但他們會在內心暗示自己:別人可以,我也可以!

雖然這種無賴式的自我暗示改變不了已然的不道德行為事實的不道德性質,但卻不失為一劑安撫自己良心的靈丹妙藥。“別人也如此”這個理由甚至有時候都會被一些人大聲宣明出來企圖在大眾心目中合理化自己的不道德行為,但他們卻從未意識到這種企圖一開始就註定是失敗的,因為這是對等原則的有限性所決定了的。任何不道德行為不會因為違背道德的人多了就成為道德的,正像不會因為亂扔垃圾的人多了,亂扔垃圾的行為就成為道德的。除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之外,任何一個有損他人的行為,如果不是違法的,那一定就是違德的。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對等原則的第二種情形。

我們有時候會在小說裡或者電視劇中看到這樣一個情節,一個人做了對不住另一個人的一些事情而承受著負罪感的時候,為了擺脫良心懲罰給心靈所帶來的痛苦,這個人會央求著受到傷害的另一個人給予他相應(對等)的懲罰,哪怕是打罵,也能讓他心裡好受一些。在這裡我們依然能夠看到對等原則的有限性,這種對等是個人主觀的,就算得到相應的懲罰,減輕了心中的負罪感,但客觀上改變不了本人的錯誤行為事實。

在這裡我們會發現一個有趣的問題,我們經常用“以德報怨”一詞來稱讚一個人心胸寬大的高尚品質,但在上面這種對等原則情形中,受害者以德報怨寬宏大量的態度卻反而使犯錯者內心的負罪感愈加沉重而無法得到釋懷,“以德報怨”反而成為了一種懲罰犯錯者的手段,這種情況下的“以德報怨”看來貌似並不太道德,因為這個時候“以德報怨”與“以怨報怨”同作為一種懲罰手段已經沒有什麼區別了。

上面的例子一般是發生在損害行為已經公開的情況下,即受害者已經知情。另一種情況就是受害者尚不知情,而犯錯者卻已經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而受到良心的懲罰。犯錯者會用一種有利於受害者的方式來“彌補”自己的過錯以減輕負罪感。

例如,當一對夫妻有一方出軌,且當出軌的一方找不到任何“感情破裂”或“愛情無罪”等出軌的動機理由來自我辯護時,那他/她就會選擇加倍地善待另一半來安撫自己良心的不安,認為對方受到的傷害得到了相應的補償,等於抵消了自己所犯下的罪過,也就平復了內心良心的不安。所以,當你的另一半有一天突然使你感到受寵若驚時,有可能他/她是吃錯藥了,也有可能是給你戴綠帽子了。

所以當一個人突然間對你關懷備至時,你要記住這句老話:無事獻殷勤,非奸即盜。

以上就是對等原則的諸情形。我們說了,動機法是自欺又欺人,對等原則是自欺不欺人(欺騙不過他人),那麼最後一種方式就是不自欺不欺人,這就是懺悔。

C、懺悔

懺悔的特點是一個人內心坦承自己犯下的一切錯誤或罪行,直面良心的懲罰,在內心自我做出痛改前非的承諾。與動機法和對等原則是通過“合理化”自己的錯誤行為來矇蔽良心所不同的是,懺悔的一個鮮明特點是“不自欺”,就像一個犯人在法官面前認罪伏法一樣,完全甘心接受法律的懲罰。另一個特點是有改過自新的願望。這兩個特點是前兩者所沒有的。懺悔類似於自我檢討,只不過是在檢討上多了良心的介入。檢討多為理性的驅動,而懺悔則是良心上的感性驅動。

懺悔一詞的意思一望而知,在字面上我們沒有什麼更多東西可說的了,但懺悔是如何像動機法和對等原則一樣避開良心的懲罰卻是隱而不明的。動機法是尋找“不得已”的動機作為辯護手段,對等原則更是直接地以他者為根據來作自我辯護,然而到了懺悔這裡,我們發現並不存在前兩者一樣的外在手段。顯然的,懺悔與其說是一種逃避良心懲罰的手段,毋寧說是坦然接受良心的懲罰,是良心的一種自我懲罰。

其實,這裡良心的自我懲罰所依據的也是前面的對等原則,只不過在對等原則裡,犯錯者是央求他者對自己作出懲罰來讓自己心理達到平衡,而現在在懺悔這裡,良心同樣以對等原則央求受到懲罰以達到心理平衡,然而這裡的懲罰者卻不是別的他者,而是良心自身。換句話說,良心為了避開懲罰而央求自身對自身進行懲罰,以自我懲罰來逃避懲罰,這是自相矛盾的,良心這種以懲罰自身的手段來逃避自身的懲罰的企圖註定是永遠達不到的。這種矛盾在現實中表現為,真正懺悔的人是不會從懺悔中得到真正的內心平靜的,最終只能靠時間與日常的俗務去慢慢淡忘。甚至在更嚴重的時候,懺悔者只有以結束自己生命的方式來求得良心的解脫。

至此,關於良心所要談的問題就這麼多。這些問題都是從人的利己天性所衍生出來,包括最後談到的懺悔者的自殺,都是利己所決定的,因為自殺消除了自己的痛苦。利己天性本身並不是惡的,反而可以說是善的,這個世界正因為有趨利避害的利己天性才能夠存在。但是利己有不同的方式,以損人來利己的方式就是不道德的,但這不是利己天性的錯,而是利己方式的錯。就像有的人會把金錢看作是惡的一樣,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錢財只是一種事物沒有道德屬性,只有人的行為即“取財”之道才具有道德屬性,才有善惡之分。

在下一篇中,我們再來詳細談談利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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