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資深辦案警官嘔血整理:成功申請取保“17問”


前資深辦案警官嘔血整理:成功申請取保“17問”

爭取儘早取保,幾乎是陷入囹圄之後每一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首要追求。畢竟只要把被羈押的當事人先予取保,辯護就成功了一半。那麼該如何爭取取保?筆者根據此前在公安機關工作時的偵查辦案經驗,以及從事律師職業後的辯護心得,結合與公安、檢察院辦案人員的實務交流情況,總結出以下大家比較關心的17個問題。

1. 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當事人被關押之後,訴訟程序中的每個階段,都可以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但是,在不同階段及不同的時間節點,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會明顯不同。

2. 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律師均有權申請取保候審。“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 通常在哪些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比較好?申請方式有什麼區別?

刑拘期間、審查批捕期間、以及批捕之後這三個階段均可申請,但申請的方式有所不同,其中:刑拘階段直接申請取保,遞交申請取保候審的文書;審查批捕階段遞交申請不予批准逮捕的文書;批捕之後遞交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文書。這三個階段都是常見申請取保候審的機會,但其中前兩個階段通常希望相對稍大一些,而批捕之後再取保的可能性相對而言較小。

4. 在上述三個階段中,是否隨時都可以申請?

理論上,是隨時都可以申請,但要注意“隨時並非是隨意”。在這三個階段中,也存在取保成功率相對較高的申請時間節點:一是刑拘期限屆滿前幾天遞交取保候審申請;二是移送審查批捕後第3天前後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請;三是把握時機適時遞交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實踐中,剛批捕就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基本上不會被立案審查。目前雖對申請時間不再限定,但操作中可參考原規定的一個月。但如果當事人患有不宜羈押的嚴重疾病,或案情、證據出現重大變化等特殊情形的,則應儘快提出申請。

這就是取保候審申請需要抓住的三個時間節點,在恰當的時間遞交申請,“事善能,動善時”,有助於提高取保成功率。

5. 在上述三個時間節點,申請材料遞交的單位各是哪裡?

不同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材料的遞交單位不同,通常是“案件在誰手裡,申請材料就應當向誰遞交”。即,刑拘階段向公安機關辦案單位遞交,審查批捕階段申請材料向承辦案件的檢察院遞交。具體均可直接向案件承辦人(民警、檢察官)遞交。應當注意的是,2019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偵查和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主體進行了修改,由監所管理部門改由負責捕訴的部門負責。

6. 申請取保候審時,犯罪嫌疑人本人應當注意什麼?

犯罪嫌疑人本人應當態度誠懇,能夠配合辦案人員的調查。如果明確構成犯罪的一定要有悔罪態度,如果的確不屬於犯罪的,也應當如實說明。對辦案人進行頑抗、虛假供述、拒不認罪、翻供等,通常都會影響辦案單位的取保候審決定。

7. 刑拘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為什麼最好在刑拘期將屆滿前的幾天?

犯罪嫌疑人剛刑拘時,涉案事實還沒查清,公安機關基本上不會同意對其取保候審。而在刑拘期間將要屆滿之前的幾天,涉案事實初步查明,無論案情如何,公安機關都需要做出取保、報捕等處理意見,此時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時間點恰當,希望會相對較大。當然,如果涉案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或者有明確證據證明當事人不構成犯罪,則以儘快遞交取保候審申請為宜。同時,辯護律師需密切關注公安機關的辦案時間,防止其在法定時間內提前處理而導致錯過申請時機。

8. 刑拘階段以什麼理由申請取保候審較為合適?

在刑拘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通常以犯罪情節較輕,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從犯等法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為宜,除非有明確證據或線索,否則儘量不要以無罪為由申請取保。否則,如果沒有明確證據,一上來就以當事人無罪提出取保申請,很難得到公安機關辦案單位的認可。畢竟立案和刑拘都需要相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並需要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因此無罪意見一般較難被採納。

9. 刑拘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的文書種類有什麼要求?

常規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可以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但最好事先與辦案單位溝通好,否則直接遞交被批准的可能性並不很大,而一旦公安機關作出不予取保候審決定之後,再申請取保就難上加難了。如果經過溝通,瞭解到完全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或者根據案情目前無法取保,那還不如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否則審批材料放在案卷裡,對後面的取保申請,甚至對檢察院審查批捕都有可能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

如果沒有與辦案單位事先依法溝通好,且沒有把握取保的情況下,也可變通處理——可以遞交《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書可將取保申請的內容包含在內,這樣既向辦案單位表達了取保訴求,又闡明瞭辯護意見,並且也不需要辦案單位費力出具《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

10. 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是否可以直接取保犯罪嫌疑人?

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院並不直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而是隻對當事人是否應當予以批准逮捕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只有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兩種情形。如果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通常會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偶爾也會直接釋放。

11. 審查批捕階段如何向檢察院申請不予批捕?

向檢察院申請不予批准逮捕,可以遞交《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師意見書》。通常情況下,如果案件證據不足或者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疑問,爭取不予批准逮捕的可能性會比較大。當然,如果明確有罪,從犯罪情節較輕的角度去爭取,在一定情況下也有不捕的機會。

12. 審查批捕階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需要注意什麼?

首先遞交的申請材料,要簡明扼要說明不予批捕的理由,也可和檢察官電話或者當面溝通案件情況。無論是書面申請材料,還是語言溝通,內容一定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廢話連篇以及無理取鬧式的材料或言語只會讓承辦檢察官反感。記住,辦案人員工作繁忙,不願浪費太多時間和不專業的人討論案件。

13. 審查批捕階段,為什麼要在報捕後3天前後遞交申請材料?

案件材料剛送到檢察院的前兩天,檢察官通常來不及看案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檢察官往往不會去看。如果是報捕5、6天后,審查批捕期限將滿,檢察官對案件情況已經有了傾向性意見了,此時再遞交材料和溝通,可能就難以改變檢察官對案件的印象了。而在案件報捕後的3天前後檢察官一般已初步閱卷,此時遞交申請材料並且及時與其溝通案件情況,能夠讓檢察官從偵、辯不同的角度更客觀地看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提升不予批捕的概率。

14. 審查批捕階段,律師對當事人應當做哪些工作?

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應當儘早安排會見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審查批捕階段是很關鍵的取保機會,在為當事人分析案情和理清辯護思路的基礎上,讓當事人在面對檢察官提審時,能夠客觀、清晰地陳述案件事實,突出能夠讓檢察官認可的可以考慮不予批捕的理由。即使基於案件情況無法爭取到不捕,當事人禮貌、誠懇、坦白的態度,也會成為加分項。

15. 批捕之後,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嗎?

批准逮捕之後,案件又回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這時的辦案單位依然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然有權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並且不需要經過檢察院同意,法律規定只需要將取保候審的結果告知批捕的檢察院就行。此時仍然可以向公安辦案單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

不過,批捕之後再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會大很多。雖然法律規定此時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不需要檢察院同意,但實踐中公安機關通常會和檢察院提前溝通,這也算是增加了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繁瑣程度。

16.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批捕之後,常見的申請取保的方式是向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院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注意:一定要適時遞交申請,也就是把握好遞交的時機。剛剛批捕就遞交基本是不會同意的,不能同個檢察院前腳剛批捕,後腳就通知放人,除非出現了法定的理由。另外,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若無十足的把握,無罪的辯護意見務必要謹慎提出。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一般需要律師提出新的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和理由,成功希望才會大一些。

17. 在逃犯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在逃犯通常會被上網追逃,在現代高科技偵查手段之下,是很難逃掉的,即便能逃一段時間,不僅東躲西藏面臨精神壓力,生活層次也會受到極大影響。而逃犯一旦被抓往往很難取保。此時,想爭取取保的最好機會就是投案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不僅相對容易取保,也會對爭取較輕的最終處理結果有很大幫助。

在投案自首前可以由逃犯本人、家人或者律師等和公安辦案單位取得聯繫,聯繫時可以做出相應辯解,因為法律規定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投案自首情節的認定。最好通過專業刑事律師開展相應工作,因為他們經驗豐富,清楚案件的辯點在哪裡,以及與辦案單位的溝通方式,有更大機會爭取到取保候審。

海外逃犯也是如此,目前國家對海外逃犯的勸返政策較為寬鬆,只要符合政策,加上工作到位,歸國自首爭取到取保的機會會很大。

總之,應瞭解取保候審的規則,儘量聘請專業刑事律師,通過專業的工作,才會大大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即使因為案件重大等客觀原因沒能取保,也可為後面爭取好的案件結果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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