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商品名稱需相符
2013年5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併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可申報退(免)稅。
點評:
1.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一致;
2.商品計量單位雖然沒有必須一致的硬性規定,但報關單上第一、第二計量單位和退稅申報時的計量單位,這三種計量單位中必須有一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
3.關於商品的規格型號,總局沒有硬性規定,如果出口企業遇到,請諮詢當地稅務機關。
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申報時間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
點評:牢記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幾個大字。
三、商品代碼不一致的處理
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後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商品代碼申報退(免)稅,並同時報送《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點評:商品代碼不符莫要慌,調整對應填好再申報。
四、生產企業退運的處理
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徵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衝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並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點評:發生退運莫著急,負數衝減記心裡。
五、申報退稅提交收匯資料的情形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24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點評:誠信經營,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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