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去逝,繼父不同意母親與我父親殯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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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母親的錯,在世的時候就應該交代,明知這種情況卻不留話,就是亂的,男入土!我公公活著的時候就問過他,他說了,就按他的意思和原配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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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母親與繼父結婚時怎麼講的,有的喪偶婦女再婚時就講好,死後與前夫並墳,與前夫感情好並有孑女的多數都會這樣。有的結婚時沒有這麼講,那女人死後再婚的男人肯定不會讓自己的媳婦兒再去與別的男人合墳的,因為現在死後喪在一起的觀念還很重。你說的這種情況,母親和繼父在一起生活的時間有多長?如果超過和你父親在一起的時間那就更不會同意了。你願讓你父母合喪是人之常情,是有孝心,但你也要考慮你的繼父,尤其是跟繼父長大的,繼父也是父親,母親生前沒有明確,這也就是母親的意思,違背母親的意願也是不孝呀,毛主席說過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阻擋不了,隨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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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了誰家門,就是誰家鬼,花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潑出去的水還能收回來嗎?還有一點看是啥情況,是結了婚過日子,還是搭伴了寂寞,繼父不同意有沒有道理,去找專一律師問一問,律師會告訴你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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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傳統,你母親既然已經再嫁了,就不能再進你父親的墳地!而應該入你繼父家的墳地!道理是這樣的:你母親再嫁,從理論上她已經不屬於你父親家裡人了,她已經背棄了你父親,所以你父親如果地下有知,也是不能接受的!她應該入你繼父的墳地,即便繼父之前還有可能去世的前妻,按照傳統她們也就相當於過去的一夫多妻制,都算作繼父的妻子!所以,你想讓你母親與你父親合墳,你的孝心令人感動,但如果那樣,會對你父親、母親的心靈不敬,因為他們願意嗎?對你父親,他去世,媳婦再嫁,心理不好受吧?對您母親,她都和繼父生活了怎麼久了,怎麼又回去找已經過去了幾十年的前任呢?也說不通!所以,你繼父是對的!當然,這與你以後掃墓、祭奠很不方便,也覺得彆扭!但死者為大,讓他們心情順才是最大的孝順!將來,你繼父去世了,他們倆葬在一起,你去掃墓,也能記起繼父的恩德,替他掃掃墓也是應該的!確實,父母的身後事有許多令子女為難,但逝者已逝,死者為大,隨其心願才是至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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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父親去世以後,陪你母親走到西安,紅的那個人才,有權利和你的母親的骨灰在一起,那麼只有你的繼父才是你母親最後的依靠。說句不好聽的話,其實這也是最現實的一句話,也就是說你的父親無論是生病也好意外也好,總之他在和你母親的有生之年,半路拋棄了母親,先走一步了當然這句話是不好聽,實際上你細細的想一下,是不是兩個人在一起走路的時候,一個人倒下了就等於放棄了,最後另一個人扶著你的母親走完了最後的人生,這才是她的歸宿呀。所以你的繼父不讓你的母親和你的父親合葬骨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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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民間常有的事。這個問題得看具體情況,從提問中可見母親是二婚,如果繼父是初婚,在當初結婚時就該考慮到母親百年後的合葬之事。如果排除純真的愛情,可以設想,如果繼父當年願意娶一個有孩子的二婚女人,想來他各方面的條件是比較差的。他或者已錯過了最佳的適婚年齡,再不結婚,可能就會打一輩子光棍,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貧窮的鄉村,所以男女雙方的結合多是搭夥過日子。如果母親和繼父有生了孩子,繼父的話語權就增長了,他的親生兒女會支持他在百年後與母親合葬。這也是出於傳統觀念:如果一個男人死後獨葬,會對子孫後代不好。再一種情況,既繼父也是二婚,那就得看他的前妻對百年後的事是怎樣考慮。現實中,如果雙方都是二婚,有前妻或前夫,那麼百年後的事就各自迴歸,男方給女方殯葬費,或女方給男方殯葬費,商量著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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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還是不要勉強把你父親和母親合葬在一起吧。

至少,等你繼父過世再說。

反正人死如燈滅,到時候你怎麼做,繼父也沒法跳了。

繼父,是與你母親真正有婚姻關係的男人。

而你父親,既然容許你有了繼父,自然是與你母親沒有了法律關係。或者是他早逝,或者是他們早年離異。

所以,你母親去世,在你,是希望她與你父親合葬;

可是,縱然你不考慮你繼父的感受(自己合法的妻子去睡在別的男人的身邊),你也得考慮考慮你母親和你父親的感受啊?倘若他們在天有靈的話。

他們雖然有你這個共同的孩子,可是他們畢竟不是合法“同居”呢。

我有繼父繼母。繼父已經去世,跟他的先妻合墳了。我母親,現在活得好好的,卻自己掏錢在外公的墓邊買了塊地。我父親和繼母,也活得好好的,隨便他們怎麼考慮吧。

總之我不會想著讓我母親和父親百年後再在一起。活著的時候都整不攏,死了還要勉強在一起,不是鬼打架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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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簡單,你繼父沒權力也沒理由不讓你母親和你父親合葬在一起,如果他們之間也有後代這可商談,如只是同居。因為死去的人到了另一個世界他們留下後人組建家國繁衍生息代代相傳,祖譜上都有記載,不能排到第幾輩有爹沒媽給後人留下不應有的遺憾。


三江水16


這個事確實不好辦,作為繼父,自己的妻子死後,他的子女要把她和她前夫合葬在一起,那我這個繼父算什麼。作為子女都希望自己的父母死後能合葬在一起。但是人畢竟是人不是某一物品,可以讓雙方爭歸屬權。說這骨灰雙方一家一半,也不能三人合葬在一起,那叫什麼事。關於這件事,我的建議是如果有類似的家庭的老人最好生前把自己死後到底要和誰合葬在一起說清楚,老人的子女和現老伴也要尊重老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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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面的事在農村尤為凸顯。舊時,休出門的媳婦是不能再與前夫同穴的;

現在離婚後再婚的女性,如果再婚是領了證的,不經男方同意,女的是不能再與前夫同穴的,當然,再嫁時有協議的按協議辦,如:協議規定嫁活不嫁死,死後歸前夫。

如果婚姻前後的兩處都有女方己出的孩子,且男人都已過世,雙方的兄弟姐妹們可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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