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辯——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贏辯

——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贏辯——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題記:無罪是刑事辯護皇冠上的明珠。當事人的自由、榮譽、財產、生命,值得辯護律師以合法手段付出一切努力去爭取。

重罪的夢魘

在這個案子判前的一年裡,在數不清的夜晚,崔永強總會在噩夢中驚醒,醒後總是一身冷汗。

那撲簌簌從手指間和脖頸間墜落懸崖的土粒,那黑黢黢深不見底卻騰起一層白霧的斷石懸崖,那崖石邊上似乎仍在一個勁兒抖動著的小灌木的葉子似乎還朦朧可見…

每一次,他都喘著粗氣,在瀰漫著時濃時淡腥臭味的房間裡,兩眼瞪著房間上方的某處,直到天亮…

這裡,是一個發生在汽車融資租賃行業、包括了10多名“受害者”的罪案。

公訴方指控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可判十年以上,以至無期。

但其實,包裹其中的,是騙子利用車貸中介作“肉雞”,詐騙融資租賃公司汽車貸款,卻讓車貸中介被錯誤追訴的 “烏龍案”。

崔永強,是這個案子中的主角,也是我的當事人,唯一的被告人。最早時,家人相信關係,讓案件錯過了37天黃金救援期。涉融資租賃、P2P的專業金融知識,再加上資金和人員混雜的龐雜證據,又讓案件一次次從偵查人員手中溜走、從檢察官手中溜走,一直來到法官的案頭。

威水與折墮

第一次見到崔永強,他告訴我,自己曾在2012年一年賺了2000萬。後來廣為人知的嗎咖,而他,就是熱潮湧起之前攪動風潮的暴風眼中的那個人。

崔永強深諳人際交往的客套。我看到,對帶他出來的輔警,崔永強每次都會雙手抱頭在後,轉身坐下來前,都會一個勁地點頭致謝,客氣的很。他善於把自己的冤情訴諸筆端,不時地在會見溝通開始前,利用轉身的機會扔厚厚一沓的案件反映材料給我。

在材料裡,在會見時,崔永強像祥林嫂般一遍遍地訴說,自己被陳有朋這個惡魔當成“肉雞”,以假材料騙取融資租賃公司的錢,最終陳有朋跑掉了,他卻被抓了。而崔永強在被抓後才知道,認識多年的“好朋友”陳有朋,真名其實是“馬鳴胡”——一個網上通緝犯。

當年,為迅速融入車貸行業,崔永強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馬鳴胡,馬一看就是江湖人,說話利索、氣場足、為人大度。

崔永強知道,朋友交往,做人不能小氣,所以在馬鳴胡開口借錢、合作需要先墊付時,他前後支出了200多萬,馬鳴胡也陸續還了有50萬,但都是從馬鳴胡的奇喜公司的公帳轉進他私人銀行卡。

反正是朋友間交往,崔永強也沒計較那麼多,但在見到我時才感到怕怕:

“現在麻煩了!我轉錢給他,走的是私賬。他還款卻都是公帳轉來的,他的錢會被認為是業務款項,但我是用自己的銀行卡收的,雖然是私人還款,面對警察,我怎麼說的清楚?”

崔永強的麻煩在於,馬鳴胡是詐騙犯,而涉案公司銀行流水會顯示,他崔永強也分了一杯羹,那他也是同夥。

踢爆這件案的導火索,是何卓梅托熟人找到崔永強,想貸款買一部68萬的寶馬,但聽說這款車當時已經停產。崔永強習慣性地找馬鳴胡打聽,馬說有貨。於是崔永強答應了何卓梅,代收首付款15萬,開出了發票。馬鳴胡辦好了車輛發票、保險、合格證、稅單,崔永強手機微信收到圖片後,讓工仔轉給了深圳仟河公司,仟河公司則遞交給重慶總部的中聯益財融資租賃公司。中聯益財審核後,放款給仟河公司按揭款45萬,一層層給到崔永強。

崔永強這時,已經和馬鳴胡合作了兩個月,他發現馬鳴胡經常出現延期交車、無法交車的情況。有幾次,仟河公司因沒有收到月按揭還款來找崔永強,崔永強又回頭找馬鳴胡。所以這次,對自己朋友介紹來的客戶,崔永強特別留意地催馬鳴胡,讓他抓緊時間交車。

但仍然拖了二十多天,眼看快過年了,到了2018年2月中,仟河公司開始催客戶還按揭款,何卓梅沒有收到車不肯還。崔永強知道了趕緊去問,馬鳴胡說遇上北方大雪,車在路上給堵了,得緩一緩,反而催促崔永強支付物流提車款。崔永強感覺說的有理,所以按行業慣例,先轉了10萬元的物流提車費給馬鳴胡。

這一緩, 就到2月底了,中聯益財追仟河公司,仟河公司追崔永強,崔永強追馬鳴胡得到的答覆卻總是說快了快了,另一頭,何卓梅也趕來找崔永強:不給車,就退錢!

崔永強成了風箱裡的老鼠兩頭受氣。他先替何卓梅給仟河公司償還了每個月的按揭款,3月初、3月底、4月底每次15000多。後來,到4月份,無奈把首付款退還了何卓梅。

按正常操作,購車人直接向馬鳴胡買車,尾款不足時,馬鳴胡通過崔永強申請貸款,崔永強每筆可賺2500元左右。這次何卓梅直接找到崔永強,崔永強琢磨著,能多賺些介紹費。

不成想,介紹費沒賺到,人進了班房。

寶馬車沒回來,4月20日,警察的傳喚令到了。原來,等不及的仟河公司,派出精幹的劉單單經理,向警方報案,稱被崔永強以購車貸款為名詐騙14部車按揭款共計180多萬,其它13部車的情況雖然各不相同,但都被整理成指控崔永強詐騙的證據。

利劍懸頭頂

根據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雖然辯護律師認為這個案子主體應認定為貸款詐騙,但無論是哪個罪名,共計180多萬的金額,都像一把寒光閃閃的利劍,橫亙在崔永強被關押的每一個日夜,每一個時刻,甚至是每一次的呼吸之間。

崔永強恨那個以打著關係旗號騙人的洪院長。洪院長是剛出事時,朋友自告奮勇介紹來“幫”他的。答應37天出來,後來其實什麼都沒幹。現在,崔永強說“我恨不得殺了他!”

崔永強思念小蘭,要我傳達他曾經給小蘭的承諾,他保證一出去即刻兌現…

但前提是,啥時候能出去呀?三年?五年?還是十年?此時完全是未知數。

瞭解案情後,我一遍遍地跑檢察院,閱卷、補充閱卷、再補充閱卷,就案件中的問題,申請檢察院不起訴、再次就補充後仍存在嚴重問題提請不起訴、申請取保。

融資租賃是較複雜的一種商事法律關係,系以租賃為名,行融資之實的民間商務行為。

在這個案子中,重慶中聯益財就是傳說中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之一就是為購車車主提供缺口資金,幫車主購得車輛後,按月收取按揭款。

中聯益財為拓展業務,與註冊在深圳的仟河公司、鑫誠P2P和東莞西珠公司等企業建立合作關係,再向下游尋找車行或個人。融資租賃公司、P2P公司或信息公司、中介、車行,形成了一個長長的鏈條,大家各取所需,分層賺取大小不等的利潤。

在汽車保有量迅速攀升的近幾年,這種融資模式,在全國範圍內攻城略地、迅速擴張版圖,讓融資租賃公司賺得盆滿缽滿。當然,迅速擴張中,也給一些灰色地帶生存的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照片審核、空白合同,是交易中可能埋雷的環節。

按設計,中聯益財與購車人簽訂買賣合同,中聯益財以買方名義支付款項並取得車輛所有權,同時,中聯益財與購車人又會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自有”的車輛出租給購車人,購車人按月支付按揭款。這就是通常大家所講的“以租代購”。所以,購車人即是承租方又是車輛的出賣方,而融資租賃公司既是出租方又是購車方。

在這個設計中,因為購車人本身沒有車,所以類似崔永強的貴銳公司這種消息靈通、資源豐富的居間中介,就以幫助找車的角色介入其間,並引入馬鳴胡的下游車行,以車行的車輛作為交易標的,共同形成了現實中完整的交易鏈條。

為保證車輛和款項交付的安全,融資租賃公司要求購車人提交購車發票、保險、合格證、稅單、簽約照片、車輛交付證明書,以確保交易真實有效,且車輛已交付。這些證、照、單據以照片形式,通過微信轉發,經由車行、中介,來到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公司審核後打款給中介方,中介扣除必要中介費後轉至車行,購車人則依《扣款協議》約定按期支付按揭款。

問題是,發票、保險單、簽約照片,有造假的可能,而購車人求車心切,往往只是簡單地按車行要求在《車輛交付證明書》上簽名,並不審查證明書的實質內容。這樣,車輛交付也可能虛假,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的購車款,就此便打了水漂。

崔永強的貴銳公司是一個居間方,而馬鳴胡的奇喜公司是連接客戶的車行。中聯益財在放出何卓梅等14人的購車尾款後,因無法收回按揭款,而由深圳仟河代為報案。實際上,14人全部因馬鳴胡偽造車輛發票、保險、稅單、關單引起,但在馬鳴胡出逃後,深圳仟河抓住了無辜的崔永強作為“接盤俠”。

律師之所以向檢察院申請不起訴,是介入後瞭解到的情況,包括閱卷發現的問題,已經明確看出:崔永強僅僅是信息中介,只賺取微薄的中介費,崔永強未參與車輛採購及票、證單據的任何運作,根本不存在偽造有關資料的可能,不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購車14人

報案人劉單單經理提供了購車14個人的名單,並統計出總計放貸損失金額為186萬多元。這個金額也是起訴書認定的犯罪金額。但核實購車14人的情況,可知無一人可證明崔永強參與詐騙。

何卓梅的車款是較複雜的一個,也是一審判決中唯一保留下來,認定崔永強構成合同詐騙的部分。但對照證據可發現,崔永強沒有犯罪事實。

1月31日,崔永強的貴銳公司收到仟河發放的車貸款45萬多元。2月初,按商業慣例轉出10萬元給奇喜車行作物流提車款。在何卓梅沒拿到車的情況下,崔永強依其對何卓梅的承諾,代何卓梅分別在3月初、3月底、4月底,按月償還按揭款15000元左右。4月底,在何卓梅仍不能依約提車時,崔永強通過親戚銀行卡,分四筆共向何卓梅退還車輛首付款14萬多元。

這筆14萬的車款,比何卓梅買車時少了的1萬元,是代為購買車輛的保險費,這1萬元崔永強沒收,所以崔認為也不應由自己退。

從退還14萬元首付款和三個月按揭款可知,崔永強根本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他退錢的行為,是負責任的解決商務糾紛的方法。

再看梁青春的車款。這也是報案材料指證崔永強詐騙的一部分,但結合銀行流水可知,不能依此證明崔永強構成詐騙。

2018年2月8日,崔永強的貴銳公司賬戶收到梁青春的車貸款98000多元,第二天,分又兩筆轉出10萬給崔永強的銀行賬戶,也就是由崔永強提走了。對此,崔鴻江說,仟河公司之前曾讓崔鴻江交了一筆10萬的保證金,但崔永強對此有異議,認為這不符合交易慣例。崔扣留該筆款項,對於仟河公司是行使與合同價款(事實上的保證金合同)相當的抵銷權的行為。結合案卷中的銀行流水,2018年1月31日,寶瑞公賬轉出給仟河公司的關聯公司東莞西珠公司10萬元保證金,可印證崔永強所講的是事實。

同時,這筆錢本應向奇喜公司發放,崔永強之所以沒有打款給奇喜,也有對馬鳴胡行使合同價款抵消權的成分。馬鳴胡之前多次以資金週轉或合作墊支為由,拖欠了崔永強大量款項,此時年關將近,崔扣留這筆款,正是私人間的債務抵銷行為。當然,這不光是崔永強在筆錄中和開庭時的辯解,銀行流水顯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僅5個月期間,崔永強出借72萬多元,僅收回62萬多元,可部分印證崔永強庭上的辯解。

第三,看看李雪蘭的情況。李雪蘭確實被騙,但跟崔永強是八杆子打不著。

李雪蘭於2017年10月想購車時,被陳一明(馬鳴胡的另一化名)先以保證金名義騙收了1萬元。三個月後,為李雪蘭辦理了車貸手續後交付了一部寶馬車給李雪蘭。李雪蘭使用了兩個月,發現無法辦理上牌手續,其實這是因為車輛沒購買購置稅導致的。李雪蘭不知,去問陳一明,陳一明說這部車已在之前賣給其他人,需要給她換一部車。隨後,安排人員將寶馬車開走,最終杳如黃鶴。整個過程,都是馬鳴胡實際接觸和安排,李雪蘭根本沒有見過崔永強,也不知道崔永強是誰。

這件事還有第二季。李雪蘭被騙後,委託律師向佛山法院起訴。法院2018年中作出判決,判令佛山豪流公司和廣州欽駐公司向李雪蘭支付37萬元的首付款和車貸款。而豪流公司、欽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陳一明(馬鳴胡化名)及其馬仔陸佳軍。這一判決也可證明,案件與崔永強不存在任何關聯。

李雪蘭涉案的另一蹊蹺之處,還在於她的購車發票,經警方鑑定為假。而這些假髮票,據馬鳴胡的馬仔陸佳軍講,是他自己化名唐耀君,通過微信向祝小牛購買。而祝小牛介紹說,這是一種月票,涉票金額超過一月未按17%繳稅即為違法,所以他們都會在一月內將發票註銷。辦案人員在案件中,逐一向陸佳軍、祝小牛瞭解到的假髮票的獲取過程,同一批假髮票,還包括梁青春、馬在玉、彭超國、林英然等共五張,涉及金額70多萬,但陸佳軍並未被追究,只是作為證人簡單問話。

購車14人中,還有部分人,根本沒有購車意願,僅僅是經朋友介紹,想要貸款,而配合偽造了材料,給中聯益財造成了損失。比如廖夏天、廖生亮。廖夏天經朋友陸健康介紹,得知可以貸款購車,而如果不需要車的,也可得8成貸款。急需用錢的他,循線找到了嶽山,經嶽山介紹到奇喜公司辦理了9萬元貸款。其後,又將這一信息告訴了廖生亮,廖生亮依葫蘆畫瓢,借得10萬元。二人後來自稱沒收到錢,他們根本不認識、也沒見過崔永強,對車行後來有無買車,也不知曉。而二人所去的奇喜公司,正好是馬鳴胡的公司。

彭超國的情況,與二廖有些類似,而其經過更誇張。彭需要資金週轉,朋友李大軍知道後,以奇喜公司的名義轉了3萬元給彭超國,後來,害怕彭舉報,李大軍說再給他5萬元叫彭不要再追究了。而對於崔永強,彭根本沒見過。

購車14人中,還存在直接偽造簽名、指紋的情況,那就是林英然。林在核對“自己”的購車合同、車輛交付證明書、扣款協議時,足足看了五分鐘,最終確認並非本人簽名。但他說,自己沒見過崔永強,也不認識崔永強。對林英然的簽名、指紋,辦案人員未經與崔永強的簽名、指紋比對,即作為崔永強涉嫌構成詐騙的證據,令人十分不解。

購車14人中,除假髮票外,還存在一個共通問題,即大量被害人沒有製作筆錄。包括楊早、江雨蘭、閻小玉、袁大總、蔣化玲、馬大玉、梁青春、梁硃紅,這8人共涉69萬左右貸款額,但警方沒有向他們瞭解情況,直接以報案人劉單單的報案材料將其列為被害人,將金額計算為詐騙金額。

放貸14人中,有一種較特殊情況,就是崔永強正常辦理了車貸的客戶,也被認定為被害人。比如前面講到的閻小玉。她直接通過崔永強辦理了車貸,也正常拿到了車輛,且如期支付按揭款。報案的劉單單提供的材料中,有她的聯繫電話,且註明可正常聯繫。但不知為何,辦案人員沒有找她問話,其購車款卻被作為指控崔永強犯罪的證據,明顯的張冠李戴。

張景則有所不同,他是是福州乾金車場電子商務公司代表,公安人員曾到福建,外調了福州乾金公司購車情況。據該公司張的陳述,公司通過汕頭一公司瞭解到貴銳公司有車資源,挑選合適後,再根據汕頭公司提供的貴銳公司的賬號,於2018年1月30日打款給貴銳公司,之後,到指定的地方提車,目前已收到車輛。張景和福州乾金公司的情況可證明崔永強的貴銳公司是正常從事車貸經營業務的。

同時,還有另一些人員,案件中已查實,是崔永強正常提供車貸中介服務,並正常交付車輛的且按期支付按揭款,除張景、閻小玉外,根據銀行流水,可見還有陳白娟、王大妮、謝同心。除去購車14人中未經崔永強本人購車的李雪蘭、彭超國、林英然及前面講到存在商務糾紛情況特殊的梁青春外,其他10人的車貸款,經由崔永強貴銳公司賬戶,均只正常扣除了2500元的中介費,就打給了奇喜公司。也就是說,這些銀行流水,都可印證崔永強為正常車輛貸款中介經營者,而且直到案發前,一直在正常從事中介工作。

定性之爭

真相之外,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崔永強案在立案後,定性問題一直如影隨形。移送審查起訴時的罪名為詐騙罪,而起訴書中是合同詐騙罪。

根據起訴書,結合案件證據,公訴方的入罪邏輯是,崔永強在他所簽訂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涉及到了利用虛構事實或假冒他人名義,騙取中聯益財的貸款,所以無論崔永強是否參與到詐騙行為中,都應對合同履行不能導致中聯益財財產損失承擔刑事責任。

辯護律師認為,因為中聯益財經由仟河公司拓展業務,而崔永強基於合同中約定的貴銳公司應對合同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而且不論這一詐騙行為是否崔永強實施,現在都要追究崔永強的責任。這一思路,是將合同無因性原則,應用到刑法中,顯然是錯誤的。

如果可以在本案中沿用這一原則,那麼對於簽訂合同後導致中聯益財損失的仟河公司,同樣要承擔提供貸款資料不真實的合同詐騙責任,包括其公司劉單單經理在內的責任人員都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樣,與中聯益財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的西珠公司,也要對自己核審與履行合作協議過程中,導致中聯益財的財產損失,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當然是錯誤的。

實際上,刑法與民法不同,刑法領域執行的是穿透性審查的原則,即穿透表面上的民事、商事違法表相,而追究其中真正實施犯罪的人員。經過偵查,發現案件中存在的犯罪事實符合刑法中具體哪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就應以此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才是罪刑法定的要求。這時,根據查清的事實,既不應該追究與詐騙無關的人員的責任,也不應該放縱對應負責任人員的追究,也不應該對犯此罪的人員用彼罪追究其責任。

辯護人認為,基於案件查明的事實,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定貸款詐騙罪、詐騙罪。

很明顯,應被追究的是首先是馬鳴胡。因為馬鳴胡通過提供偽造車貸資料的方式,使中聯益財產生認識錯誤,進而處分了財物,也就是發放了車貸款,而車貸款的最終去向也是由馬鳴胡的c公司收取。所以應該以貸款詐騙罪追究馬鳴胡的刑事責任。對提供幫助的陸佳軍,同樣應該追究其從犯責任,而祝小牛,視情況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幫助犯或偽造發票類犯罪。對於馬鳴胡以非法佔有目的,以換車為名騙取李雪蘭的寶馬、以檢測為名騙取周七根的沃爾沃、以資金週轉和墊支為名騙取崔永強的款項,應認定為詐騙罪,相關金額分別計算。

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法條競合關係的三個罪名,其中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條款,而貸款詐騙罪又是合同詐騙罪的特殊條款。三個罪名中,詐騙罪需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同時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而使他人陷入認識錯誤或維持原錯誤的認識,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物,在被害人失去財物的同時,行為人取得財物。合同詐騙罪在此基礎上,要求行為發生在市場交易的背景下,而且利用了簽訂合同的手段實施包含上述五個構成要件的行為。雖然起訴書認定了案件中以合同作為手段,騙取財物的特徵,但對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企業的本質特徵認定不準,對案件中實際造成損失的是中聯益財金融資金損失的特點認定錯誤。

金融犯罪的特點是導致金融機構的損失,同時對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崔永強的案件中,馬鳴胡通過提供虛假票、單、證和證明書等行為,在短短几個月間,騙取中聯益財180多萬元。這樣的破壞,相對入室盜竊、扒竊、搶奪等傳統財產類犯罪,無論是金額還是危害性,都明顯較強。

刑法關於貸款詐騙罪的表述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融資租賃企業,屬金融企業,屬於上述條文中的“其他金融機構”。當然,騙取融資租賃公司財產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的案件,在實務中同樣大量存在。比如吉林省高院終審判決作出的楊磊、張鵬亮等人的案子,都是有公開可查詢的案例。

180多萬元可能判多少年呢?金融詐騙案件中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 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實務中,20萬元以下的合同詐騙罪判處在3年以下,超過20萬未超過100萬的在3年到10年量刑,而金額在2萬以上20萬以下,同時具備詐騙救災、搶險、扶貧、移民款項,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取殘、老、喪失勞動能力錢財,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系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等6種情形的,同樣可判處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崔永強案中的馬鳴胡詐騙金額達到100萬以上,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

按原來公訴人的指控和報案人的報案材料,崔永強作為共謀合同詐騙的主犯,一樣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

這也是導致崔永強在最早三個月瘦了二十多斤、夜夜噩夢的原因。

法庭初對壘

3月初,案子還是去到了法院。

4月17日上午,第一次庭審開始。只有一個被告人,法院原計劃一個上午搞掂,最終開了三個上午,從4月中開到5月初。發問、質證、辯論分別佔了一天。

很多時候,發問和對言詞證據的舉證、質證是公訴人的主場。公訴人既有這方面的專門培訓,掌握專門的技巧、方法,也有系統書面材料的支撐。有時候,即使存在證據前後矛盾,或法律適用指向錯誤的情況,也可以只挑選出指向被告人有罪的部分宣讀,起碼可保證開庭的有條不紊,而且因為刑事案件都有情節、有脈絡,因此,有氣場的檢察官,甚至可以藉機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展示對犯罪的憤慨。

但崔永強案件的庭審,出現了開高走低的局面。

崔永強在之前的8次訊問中,始終堅持自己無罪,庭審中,同樣堅持自己無罪。他毫不妥協的立場,讓案件從發問開始,就出現了控辯相持的局面。

180多萬的詐騙罪,退一步,就是萬丈深淵,就是萬劫不復。明白沒有退路,才能絕地反擊。

這次開庭前,我專門去給崔永強輔導時,他驚詫:就要開庭了。我則在他的反映中感慨,開庭前不告知被告人帶有明顯的突襲味道。雖然事實上後來崔永強的庭上表現很棒,但要知道他曾是生意場上頭腦靈光的風雲人物,而且有辯護律師,如果是一般販夫走卒,怕是餘生歲月只能在牢房裡漚爛了。

原通知9時開庭,到9時40分。周鐵君法官抱著一撂牛皮紙袋包的卷宗,落座,法槌輕響後,正式開庭。

在法庭訊問時,法官問崔永強對指控的罪名是否有異議,崔永強從懷裡摸索出準備好的紙,打開,一改原來祥林嫂式的腔調,言語鏗鏘,給人印象深刻:

“尊敬的法官。我不構成詐騙罪。我和陳有朋因為商業合作而認識。我對他是網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完全不知情。

“在我和陳有朋的貸款購車商業合作關係中,我是中介,陳有朋提供車輛及購車人資料,深圳公司負責審核,我只負責中間遞材料,並賺取2500元的中介費。我對陳有朋虛構購車人及車輛資料的情況完全不知情,對我介紹的何卓梅的購車,向仟河公司貸款購車,我在發現何卓梅拿不到車後,立即幫何卓梅退還了首付款,並幫何卓梅墊付按揭款,積極協調解決問題。

“陳有朋事情敗露,逃跑了。警察找到我問話時,我才知道陳有朋一直以來都在騙別人,我才知道他真名叫馬鳴胡。對所有經我公司購車的人,我都有履行正常的中介手續,所有銀行流水都可以查到。中聯公司受損,是因為馬鳴胡在車資料上造假,我在這個事情裡,也是被害人,借給馬鳴胡和幫他做生意墊支的錢,有100多萬到現在都沒有收回來。”

公訴人羅娟娟檢察官,年輕幹練,對律師也很善意,但面對這個已經按司法慣性上了軌道的案子,只能按照自己所在位置,勉力而為。

有時候,我會想,站在超然的角度,可能我們應該恨公訴人的“平庸之惡”。比如說,不應該把無罪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但是那樣,會對公權力提出更高甚至不現實的要求。過高的要求,需要付出超強的管理成本,導致檢察官不堪重負,而優秀者可能乾脆一走了之。現實中,不少優秀律師正是從檢察官的崗位上走過來的。這樣的結果,是加速檢察官崗位的“去優化”,最終會導致公訴人隊伍整體水平下降,導致更多的錯漏發生。回到現實,當我們理解,這個工作必須要某一個具體的人去做,而假設是你或我去做,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誰可以保證自己能做到無一錯漏呢。所以現實能做到的,是思考公訴方可能在哪裡犯了一個正常人可能犯的錯誤,然後以可能的制度上的救濟,在儘可能的時候挽回一局,這也就是現實中的一些“廣義無罪”的產生原因吧。現實中,經過專業律師的努力,使案子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或在法院階段撤訴,或者已經來到審判階段的案件最終免罰、實報實銷或者緩刑,都被歸入廣義無罪的範疇,至少在這一點上,可以理解為是對終極正義的補充。如果承認現有司法制度有其合理性,那麼,至少在制度改變之前,這樣的努力是務實的。

這次開庭前,律師團隊專門在酒店包房衝刺備戰,中間的問題經過庭前輔導、發問提綱、分類質證意見、辯護詞的撰寫,辯護意見已經充分夯實。對發問,辯護律師明白,這個環節一方面在向委託人發問,一方面實際更重要的是引導法官注意到案件中的問題。

基於對案件的充分分析,開庭時我索性拋開發問提綱,把對錯案的憤怒,化作對無罪效果終極追求的義憤。既調動了法庭的氣氛,也引起了法官對案件的充分注意。發問圍繞幾個問題:

一是馬鳴胡的名字,崔永強是案發後,通過警察訊問時才知道馬鳴胡的真名,之前一直叫他陳有朋。對馬鳴胡是在逃犯,崔永強也是警察告訴他才知道的。以此,還原崔永強也是被害人的真相。

二是崔永強僅僅是中介。融資租賃中的每一步,都涉及不同環節的商業利益,因而每個環節都是單線聯繫,所以劉單單並不認識馬鳴胡,進而在報案時,認為合同中的假票、證、證明書都是崔永強偽造的。

對此,我明知故問崔永強:“你為什麼不讓馬鳴胡直接聯繫仟河公司?”

崔永強響亮地回答:“如果我讓他們直接聯繫,那就沒我什麼事了。”

漂亮!

三,對於劉單單報案時稱自己沒來過貴銳公司,實際上,在車貸糾紛處理過程中,劉前後來過公司三次,對公司地址和環境都很熟悉,不存在劉單單單方面在報案材料中所說的“變更營業地址和逃匿的情節”。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讓法官認識到劉單單在公司授權處理此事後,不排除經高人指點,為急於挽回公司損失,而胡亂找崔永強這個老闆來背鍋的可能。

四是崔永強有和奇喜公司之外的其他車行也有合作,崔永強有自己獨立的客戶渠道和車行資源。何卓梅、閻小玉、謝同心、王大妮、張景等,都是崔永強自己的渠道提供的客戶.有的通過其他車行已經提車,而且在正常按揭,比如閻小玉、張景、謝同心、王大妮、陳白娟等。像何卓梅之所以無法交車,是由於馬鳴胡造假導致的。崔永強公司也給馬鳴胡介紹的購車人辦理過車貸,無論崔永強本人經手,或通過其公司工作人員直接辦理,所有款項,都經過公司公賬後,打給了奇喜公司,崔永強作為中介,只收取中介費用。

周鐵君法官,不到40歲的樣子,對觀點對立的發問環節,饒有興趣地稍歪著頭傾聽,間中,會翻手頭的卷宗,很少出聲。或許在以往的法庭上,少有如此較真且思路清晰的當事人+律師。

11點半時,法槌聲響起,周法官宣佈休庭,擇日通知第二次開庭。

圖表上法庭

4月24日,第二次開庭,專門的證據出示和質證。

對於在案證據,羅檢察官按證據種類分別出示,重點從劉單單的報案材料中,挑選出崔永強變換辦公地址、停掉電話號碼等不利內容宣讀。

公訴思路的偵查化傾向,是法庭上常見的情形。一邊倒地從報案人和偵查的角度切入證據,實際是偵查工作又一次重複。這時,除非得到專業律師的輔導,被告人往往對證據是一片空白,這樣,在滾滾向前的陌生的庭審流程中,基本會陷入無所作為。而如果缺少了辯護律師的有效對抗,這時的庭審就會變成單方向的碾壓。因此,質證是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階段,也是考驗辯護律師專業方法與投入的時候。

我對這部分證據提出:劉單單說崔永強“償還前幾期的貸款是為了騙取後面的款項”,但從劉單單自己提供的的報案材料可看出,崔永強和貴銳公司是有實際抵押的,而且可以證明貴銳公司是實際交了部分車輛。

劉單單聲稱“通過電話找不到崔永強”,但崔鴻江在筆錄中已經做出了合理的解釋,因為那是他用別人身份證辦理的手機卡,不方便開展工作,才註銷的。而且,根據通話記錄的清單可以看出,劉單單與崔永強從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2日共通話6次。而且,崔永強本身是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歸案的,根本不存在逃匿的情況。

劉單單所說的“貴銳公司在收到車款後,公司即消失”是不真實的。從貴銳公司的銀行流水、崔永強使用的銀行流水顯示的多筆車款可知,在崔永強被公安機關刑拘前,一直從事正常車貸生意。

總結對報案材料部分的意見,劉單單與本案有重大的利害關係,不排除在找不到也不認識馬鳴胡的情況下,直接找崔永強承擔目前的損失。但僅僅從劉單單報案時提供的所謂疑點,並不能認定崔鴻江有實施隱瞞真相實施詐騙的行為,況且,所有的疑點都能得到合理解釋,或可從其他證據找到反證。案件卷宗中有大量銀行流水和證言可以證明,實際上崔永強及其貴銳公司一直在規範合法經營車貸業務。

除去被告人和報案人,就是本案的證人。

我們在開庭前,先給24名“核心證人”製作了證言表,用不同顏色標識其核心證明內容。

這時可見,“證人”中又混合了三種人:購車人(被害人)及其朋友、車貸行業從業人員、出售假髮票的人。

這裡的證人,之所以打雙引號,是因為法律上的證人,是知曉案情的人,與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嚴格區分。但本案中的被害人,其實很難說是被害人還是詐騙的同夥,而且因為都使用同樣的問話筆錄,所以至少從表面看,沒有明顯區分,所以這裡我把他們統一稱作是“知曉案件情況的證人”,下文有區分時,會特別說明。

出售假髮票的就是一個祝小牛。

於是,團隊成員從24人中專門將起訴書認定的“被害人”單獨列表,彩色標識分析出14名被害人中有8人未被調查問話、5人所涉假髮票繫馬鳴胡馬仔購得(跟未被調查問話者有重合)、2人為商業糾紛且1人已解決並取得諒解。

通過這樣的層層剝離,案件的真相以可視化圖表顯露出來。為了方便審判長理解,我把24人言詞證據列表、14人情況表的彩色打印版,提交給法庭。當然,因為並非辯方證據,這樣的分析材料,無需提交給公訴人。

我還記得提交材料時,法官絲毫沒有猶豫,對這些猶如“剝到白菜芯”的材料,迷著眼、習慣性地側著頭伸手接了過去。

奇喜公司6人、貴銳公司4人、欽駐公司1人、東莞車行1人、花都車行2人。是14名“被害人”之外的重要人物。

奇喜公司高人輩出。根據言詞證據可知,核心人物是馬鳴胡和陸佳軍。馬鳴胡出現在案件中,有時叫陳有朋,有時變身成陳一明、小馬哥,共使用過三個假名。馬鳴胡主要負責找車輛合格證、保險發票。馬鳴胡的得力馬仔陸佳軍,負責提供購車人的身份信息、購車金額、購車人簽訂合同時的拍照。

奇喜公司還有負責跟單的朱西、曾受馬鳴胡指使給李雪蘭上車牌的盧過東、出借銀行卡給馬鳴胡的馬三傑、名義法人李傑家,分別接受過問話。

東莞車行的楚同英,介紹了閻小玉在貴銳公司辦理正常車貸,這次交易已正常交付車輛且正常按揭。這個是與馬鳴胡沒有任何交集的購車人,既可證明崔永強有自己的車行資源,也有自己的客戶渠道,而且有完整合規合法的車輛交易記錄。欽駐公司員工馬小明介紹了何卓梅購車,因受馬鳴胡欺騙無法交車後,崔永強已向其退款。

東莞車行的美姐、嶽山,他們先後給馬鳴胡介紹了6人購車,包括被害人14人中的廖夏天等4人,但馬鳴胡沒有按承諾兌現給他們的中介費。美姐被問到崔永強的時候說:我跟崔總溝通很少,就是來過他們車行見過一次面,溝通也是生活問題。由此,也可從側面反映,崔永強是一個有職業操守的人,對於美姐這樣的馬鳴胡車資源“一條線上的人”,他沒有過多的攀談生意上的事,不存在試圖撬別人牆角,“溝通的也只是生活問題”。

再看14名被害人。

李雪蘭、梁青春、馬在玉、彭超國、林英然,這5人的假髮票已證實由馬鳴胡的馬仔陸佳軍聯繫開出。此外,梁青春、馬在玉都沒有接受調查。而彭超國、林英然接受警方調查時都說,自己不需要車輛的情況下,經朋友介紹辦理了車貸手續,兩人都不認識崔永強。而介紹彭超國買車的正是馬鳴胡公司的員工。林英然的簽名、指紋被假冒,但不知被誰假冒,與崔永強無關。馬在玉、彭超國、林英然的車貸款均正常進入貴銳公司賬戶,扣除正常中介費後,轉出給奇喜公司。梁青春的車貸款存在複雜的商事糾紛,但其本人並沒有接受調查,具體情況不明。李雪蘭的車貸與崔永強無關,根據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由陳佳軍和陳一明(實為馬鳴胡)負責賠償。

楊早、江雨蘭、閻小玉、袁大總、蔣化玲、馬大玉、梁青春、梁硃紅,這8人沒有接受調查,其中楊早、江雨蘭、閻小玉、袁大總、蔣化玲、馬大玉、梁硃紅7人的車貸款有銀行流水顯示,正常進入貴銳公司賬戶,扣除正常手續費後轉入奇喜公司。梁青春款項存在商事糾紛,可能涉及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或企業間同等價款抵銷權,由於梁青春未到案信息支離破碎。

此外,就是廖夏天和廖生亮,他們通過花都車行的美姐、嶽山,以車貸為名實為個人貸款,而最終被馬鳴胡借用身份資料騙取了融資租賃公司19萬多元。二廖既沒收到錢,也不知車有沒有買,卻提供了已經收到交付車輛的證明書並簽名、按指紋。

從銀行流水和補充調查材料中,還衍生出張景、王大妮、謝同心、陳白娟,他們的筆錄或銀行流水,都能證明是經過崔永強正常購車,且雙方無任何糾紛。

就像一場伏擊戰,對壘到此,已經剝去了報案人無端指責,還原了詐騙犯實為馬鳴胡的真相。

用鐵證說話

對刑事案件,一般人較習慣也更喜歡從言詞證據入手,因為故事性強。但金融犯罪案件中,銀行流水才堪稱“鐵證”,只有充分、逐筆核對有關銀行流水,才能說明具體的資金往來,才能說明一個人是正常經營行為,還是皮包公司的詐騙行為。當然,銀行流水既沉悶又無趣,面對枯燥乏味的數字,最容易打瞌睡,包括公訴人,包括律師,都是容易忽視的部分。

而對於有冤情的案件,卻需要由此突破。因為證人證言、被害人筆錄,都存在不確定性、多變性,學理稱之為主觀性證據。可能一念間,或受到誘惑或誤導,一時間就說出口了,又或者說的和記的不一樣,也懶得改了,反正和證人自己的關係不大。但是刑事案件法律責任的認定,差之毫離,謬以千里,基於這樣的言詞證據審判得出的結果,不堪設想。再加上,我國的庭審,基本沒有證人出庭,導致公開審理,也演變成了公開的書面材料審理。但是如果能讓案件中的銀行流水“開口說話”,無疑可以準確反應事情的真相。

這次的庭審,在一次次會見崔永強後,我對這堆證據中隱藏的資金往來,產生了巨大的疑問。我相信,這裡藏著這個案件的真相,誰拿到了,誰就擁有了無可辯駁的力量。我和助理黃宇用了五天,都泡在這堆數據裡,一一核實,用彩筆畫出來。

就像戰鬥打響前,備下了壓倒性的殺傷性彈藥。

4月24日上午,在前面的言詞證據質證部分,公訴人摘章擇句,就著提前組織好的證據材料,宣讀了一下。而在銀行流水部分,只草草一句:“卷6、卷7,是涉案銀行流水。證據出示完畢。”

這時,已是上午10點半,大約按照常規,預想中的辯護律師也就是形式化地講兩句反對的不同意見,然後辯論,然後休庭。

但有效的辯護,首先需要打破常規。

崔永強這次並不知道律師做了什麼埋伏。被法官問到他的意見時,仍泛泛地講了幾句,然後說:“讓我的律師幫我說。”

我先把一一列舉的涉14人銀行賬目明細的專項質證意見,提交法庭。當然,因為不是證據,同樣無需提交公訴人。

前面質證言詞證據時,只提交24人言詞證據和14名“被害人”情況統計表。現在,才專門提交14名“被害人”的賬目明細質證意見,分開提交的好處,一是避免法官一下子拿到一大堆材料搞混搞亂,乾脆不予理睬,另一個,分層步步推進,更方便法官理解其中問題。

這份16頁的書面材料,對每個人的資金往來,採用“表格+卷宗材料截圖+文字註釋”的形式,彩色雙面打印,對每個人的資金出入進行了逐筆逐項統計。

在14人的分析之後,以列表形式對總金額進行統計。1867526元的金額,與起訴書的指控分毫不差。證明起訴書所指控的,正是14人的車貸款項。但是,根據銀行流水的分析可知,每筆車款都是從融資租賃公司打入後,扣除必要費用,再轉出給下游的奇喜車行,進一步印證了資金的流向終端,證明公司控制人馬鳴胡才是涉案款項的真正攫取人。

質證意見接下來,還對沒有被指控,但出現在卷宗材料中的貴銳公司與張景、王大妮、謝同心的資金進行了同樣的列表分析,以證明流向其它車行的資金不存在任何糾紛,可知崔永強是從事正常車貸經營的,而同時反證資金流向馬鳴胡奇喜公司的問題,不應由無辜的中介崔永強承擔。

這份質證意見在最後,再一次結合在案其他證據,綜合論述,強調14名所謂“被害人”,全部參與了在交付車輛證明書上簽字造假,14人事後又說自己沒收到車,前後矛盾至少說明其被害人的身份存疑, 14人全部可能構成本案詐騙罪實施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還有就是,梁青春等8人根本沒有到案參與調查取證,沒有製作筆錄,結合報案人稱14人中有存在電話無法聯繫或不能接通的情況,則不能排除梁青春等8人與詐騙分子串通,分取非法利益的合理懷疑。

由於根本沒有想到,辯護律師會在黑乎乎、密密麻麻、重重疊疊的銀行流水上做這麼多工作,羅檢察官顯得有些意外,手頭上又沒有圖表資料,只能直稜稜地伸著脖子聽,等到辯護律師發表完質證意見,面對根本沒能細看的厚厚案卷,這時無論如何也無法補課,又看不到律師整理的圖表。只有盡力地保持鎮定,一邊隨便地翻翻案頭的卷宗,一邊隨口回了幾句,與之前的宣讀不同,這次顯得更隨意、口語化:

“…你那麼多的資金都流出去了,不就是非法佔有嘛。”

這一點其實站不住腳,因為正常做生意,都會出現資金流進流出,只要是合法的生意往來中的正常進出,並沒有什麼問題,更不會構成犯罪。除非經過逐項核對,發現可以證明所指控犯罪的異常。但恰恰控方並沒有進行核對。

“何卓梅的車款,你把賬戶上的錢都轉走了,那人家提車時,你怎麼給車行?”

公訴人的指控邏輯是,崔永強划走了何卓梅45萬的車款,就構成非法佔有。但對此,我們早有預備。我回應說,在沒有拿到車行交付的車輛的情況下,拒絕付款給車行是行使“雙務合同抗辯權”。否則,車都沒拿到,又把錢全部打過去,就會“雞飛蛋打一場空”。就是明著往火坑裡跳,不符合基本的生活經驗與商業邏輯。

崔永強划走的45萬,又分給了奇喜公司的10萬和自己轉走的35萬。對打給奇喜公司的10萬,需要結合交易習慣來分析。由於車輛從外地提回,需要物流,因此這筆開支,既符合基本商業邏輯,也符合崔永強長期從事車貸行業的交易習慣。至於賬戶上剩餘的車尾款35萬,被崔永強多次提取,根本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原因是,做任何生意,都需要盤活資金,都需要賬戶上的資金流動起來,不可能眼看著35萬趴在帳戶上不挪窩。但只要在車輛交付時,崔永強能夠按車輛貸款的尾款交車行即可。再怎麼說,崔永強動了自己公司賬戶上的錢,怎麼就成了詐騙呢?退一步講,即使認為崔永強不應該挪用剩餘的35萬,那最多也只是公司資金管理不規範,或存在挪用資金的問題,但無論如何,不能得出詐騙中聯益財、仟河公司貸款的結論。事實上,在案其他多次的正常車貸交易都能正常進行,也可以印證,崔永強一直在正常經營車貸生意,而且在以往的車貸生意中,都能按期向車行支付尾款,比如張景、王大妮、閻小玉等都是這樣。不能憑臆想的、自認為有可能發生的、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危險,以崔永強的賬戶空虛,指控其可能對購車人造成支付困難的危險而給其定罪。

同樣,崔永強將公司公賬上樑青春98000元的車款扣留,極可能是崔永強與合作伙伴間的商業糾紛,對此,崔永強也已經作出了合理解釋,加上樑青春根本沒有到案接受調查,其身份本身存疑,不能排除參與詐騙並分取利益的合理懷疑。

至此,對崔永強最有力的證據質證完畢,時在11時25分。預計再有半個鐘頭,趁熱打鐵完成最後的辯論應是綽綽有餘。可能是周法官意猶未盡,想要細細品味這精彩的庭審,又或者是需要進一步的思考和消化庭審的內容,他決定休庭。

一點小插曲

休庭時,出現了一個小插曲。羅檢察官在休庭前,跟法官說希望繼續開下去,法官應該和羅檢認識,半開玩笑地說,可以留她下來吃飯。

羅檢說不用了。這時我接上話頭,邊收拾桌面材料,邊笑笑地說,“我請你吃飯。”

羅檢嘴一抿,也是邊收拾材料,一邊回答我:“那我更不敢了。”

剛才還是激烈的對抗,轉眼,又上演了輕鬆的一幕。我一直認為,這才應該是文明社會法庭審理的應有之義:專業上的對抗,在於對法律真相的發現和對公正的探尋。此外,作為法律人的控、辯、審三方,其實都可以基於專業的溝通,保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質證階段的開庭,還有一個印象,就是崔永強開庭前坐下時,瞟了我一眼,眼神怪怪的,有一種哀怨的味道。具體是為什麼?我一直沒搞明白。

對於這個洗腳上田的成功商人,我內心裡哀其不幸,盡力地提供專業幫助。正如醫生眼裡只應該有疾病,律師眼裡只應看到法律的錯誤實施,而不應受個人好惡影響。只能說,對崔永強在案子開始時,託洪院長找關係反而被坑,我認為是鄉村社會落後思想的遺留,既無奈又可笑,僅此而已罷。儘管案子在開庭後11個月作出判決再去會見時,崔永強一再表達對我的感謝,但那次的他哀怨眼神,讓我體會到刑事律師這個職業的一種心酸:傾盡全力仍不免會被不明就裡的委託人責怪。

脫稿!脫稿!

脫稿,是對法律的尊重,是對法庭的尊重,是對當事人負責。

如果說,發問是面對面還原案件真相,質證是把在案證據打開一一剖析,辯論階段則是把之前打開的東西摺疊起來,壓縮打包便於法庭作出判決。從辯護人角度,可以說,發問、質證、辯論,分別是拎出案件,把案卷從薄讀厚,再到把案卷從厚讀薄的過程。辯論階段,需要的是前後貫通、總結提煉、歸納意見。

其實從發問開始,我都是脫稿的,質證需要對著圖表說話,到了辯論階段,脫稿為主,結合思維導圖,總結和針對庭審焦點闡述觀點。這份思維導圖,我根據庭上和法官溝通的情況,也專門截圖打印了一份,提交給周法官,他也欣然接受了。

這個案子,三次開庭,崔永強的父母、舅舅、哥哥、妻子全程旁聽。因為妻子黃小蘭曾被警方問話,她只能在法庭外,扒著門邊聽。崔永堅是崔永強的哥哥,第一次開庭完,問我為什麼不允許他旁聽,把他清出去了?我因為開庭時,全副身心都在案子這裡,這才知道法警錯把他當證人了。我跟他講,如果法警下次還這樣,你跟他直接講就可以了。你要跟他說,你根本不和崔永強在一個公司,這個案子沒有警察找你問過話,你是跟案子無關的,可以旁聽。後來兩次,崔永堅就一直在旁聽席上就座了。

我一度納悶他舅舅李金成這麼關心,每次必來,後來才知道,崔永強小時候跟著舅舅長大,出來做生意時,也跟了李金成幾年,做嗎咖成功,也有舅舅出資幫他的原因。反而是崔永強的父母,長年在老家,普通話、白話都說不溜,每次見面,就是仰面用熱切的眼光看著我。他們滿臉皺紋發黃的臉給我印象很深。

開庭的時候,仟河的經理劉單單也來過一次,那是在4月24日,坐在旁聽席上。到後來就沒見到了。

辯論開始,公訴人對著起訴書,說崔永強自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夥同馬鳴胡,以客戶何卓梅等人購車和辦理車貸為名,騙取了仟河公司、中聯益財融資租賃公司共計1867526元,騙取何卓梅、周七根購車首付款共49萬多元。

這裡的錯誤一捋一大把。根據在案銀行流水的統計,1867526元的金額,並不包括周七根,但這裡仍把周七根計算在內,這樣的統計數字首先是錯誤的。其次,周七根明明白白講,自己被馬鳴胡以檢測為名,直接安排人把沃爾沃開走的,之前的34萬多元支付給了馬鳴胡指定的馬三傑賬戶。這些轉賬可以和相關銀行流水相印證。而且周七根因為是崔永強的朋友,所以崔永強是純粹幫忙,分文未收。這部分在質證時,已經充分完整地說了,也提供了專門的書面材料與對應證據截圖。但公訴人對著固化內容的起訴書,也只能這樣宣讀。

這一點,也可看出法庭上照本宣科的缺點,無論公訴人還是律師,不能根據動態的信息變化調整自己所表述的內容,就會顯得機械而荒謬,這一點,代表弱勢的被告人一方的律師尤其要引以為誡。

到辯護人發表辯詞時,我對書面的辯護詞已經做了些調整。我說,基於之前的發問和庭審質證,我的辯護詞主要有三點:一是案件定性問題,二是崔永強在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三是根據客觀行為和在案事實可以推定崔永強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稍停頓一下,我說明,我的辯護意見大概需要25分鐘。這是一個小技巧,也是我長期的習慣,這樣能給經歷長時間開庭的法官一個準確的預期。

首先,看這個案件的定性。起訴書的定性存在問題。本案利益受損的企業是融資租賃公司,而融資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機構。

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而“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也就是說,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租賃公司明顯地屬於金融機構,那它就屬於貸款詐騙罪所保護的犯罪對象。

根據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短短三個月間,通過對14輛車的貸款資料造假,就騙取了180多萬的信貸資金。這樣的犯罪手法無論是從損失金額上,還是從對正常社會的金融秩序上,都有極大的破壞力和社會危害性,準確定罪,才可能有效打擊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本案應定性為為貸款詐騙罪。

當然,案件中,還存在馬鳴胡還以車輛檢測名義開走了周七根的車、以換車為名義開走了李雪蘭的車、以生活需要和合作生意預先墊支為名騙了崔永強100萬左右的情況,對這一部分,因為沒有涉及到金融資金,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所以本案的實質,是馬鳴胡對中聯益財公司貸款詐騙、對李雪蘭等人的詐騙罪,而不是合同詐騙罪。

本案第二個問題,就是崔永強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的行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發現,是犯罪分子通過虛假的車輛證、票、單、證明書,騙取了融資租賃公司的車貸款。判斷誰是犯罪分子,在本案中,只需從三個方面把握:一是錢去了哪裡,也就是資金流向,二是誰偽造了車貸資料,三是誰在做騙人的事情。

對於資金流向,經過上次對銀行流水的專項質證,其實已經非常明確。案件中大量銀行流水顯示,包括廖夏天、廖生亮、李雪蘭、林英然、楊早、江雨蘭、閻小玉、袁大總、蔣化玲、馬大玉、梁青春、梁硃紅13人的錢款,全部都在進入崔永強的貴銳公司後,扣除少量費用,轉入了馬鳴胡的奇喜公司。梁青春的車款被崔永強扣留,是對仟河公司行使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或行使對奇喜公司的抵銷權,不應認定為犯罪,而且因為梁青春沒有製作筆錄,不排除和詐騙人員串通分取利益的合理懷疑,在具體情況不明的情況下,在上下游的仟河公司、奇喜公司完全可以通過私力救濟手段解決這個糾紛的情況下,更不應認定為犯罪。

那麼,本案的第二個客觀上的核心問題是,誰在偽造車貸資料呢?綜合案件中的言詞證據非常明確,主要是馬鳴胡和陸佳軍。從證人的證言看,馬鳴胡的奇喜公司、佛山車行和花都車行,是馬鳴胡實施詐騙犯罪的據點。奇喜公司的員工朱西、陸佳軍等人可證實,奇喜公司實際老闆是馬鳴胡,所有員工都要聽馬的安排,每次車貸,馬鳴胡負責提供車輛保險單、合格證。陸佳軍通過祝小牛買作廢的發票,再通過微信發照片給崔永強。陸佳軍還私下交代陸佳軍,出來做事情,不要用真名。果然,陸佳軍和祝小牛聯繫時,用的就是黃耀群的假名。也就是說,所有證、單、證明書的造假都是馬鳴胡安排完成的。朱西甚至在筆錄中明顯地說,他可以肯定,自己沒有把書面的資料交給崔永強,都是按照馬鳴胡的安排發照片給崔永強的。因此,這個案件的事實已經很明確,那就是,在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公司、崔永強的中介公司、馬鳴胡的車行這條車貸行業的長長的合作鏈條上,崔永強只負責通過微信,上傳車輛貸款所需要的資料照片,崔永強既不懂具體資料怎樣提供,也不負責審核,否則崔永強完全可以賺取更多的利益。由於圖片審核不夠精準導致被犯罪分子趁虛而入,就要考慮這種商業模式設計本身的問題,無論如何,把只賺取每單交易2000多元中介費的崔永強作為打擊對象,顯然是不公正的。

第三,誰是騙子呢?雖然,奇喜公司的員工,有不同程度地參與分工提供車貸資料,但綜合朱西、陸佳軍、馬三傑的筆錄可以知道,所有這些,都是受馬鳴胡指揮的。不僅如此,美姐作為花都車行員工,她和嶽山介紹了廖夏天等4、5人給馬鳴胡,但馬鳴胡一直都沒有給他們兌現原來承諾的中介費。美姐所說的廖夏天,也就是被害人廖夏天,由此可見,受騙的被害人也是馬鳴胡這條線上的關係人介紹的,與崔永強沒有絲毫關係。事實還不止如此,李雪蘭是在佛山買車時,認識了名為陳一明實為馬鳴胡的車行員工,被騙了1萬元保證金還被騙開走了她的寶馬車。彭超國、廖夏天、廖生亮、林英然的證言也可以證實,他們都不是真正需要買車的人,廖夏天、廖生亮都是通過花都車行嶽山、美姐辦的車貸。彭超國、林英然都不認識崔永強。雖然14名被害人中,8人未製作筆錄,但是根據對福建張景、東莞車行楚同英的詢問筆錄,根據王大妮、謝同心的銀行流水可以發現,他們都經過汕頭公司、東莞公司直接找到崔永強,正常辦理車貸而且拿到了車輛,可以證實崔永強正常從事車貸經營,只是遇到了詐騙犯馬鳴胡,才導致幫客戶購置的車輛無法交付。

相比崔永強對客戶,都有真實的車輛交付,李雪蘭明確指認以換車為名義派人開走他的車的就是陳一明,也就是馬鳴胡。周七根報警時說,馬鳴胡以檢測為名開走了他的沃爾沃汽車。而何卓梅的車不能交付時,也是馬鳴胡用“北方下雪車堵在路上”這樣的理由欺騙、拖延崔永強,並最終導致何卓梅的車不能提取。

因此,梳理在案銀行流水、言詞證據、報案材料可以發現,馬鳴胡是一個連真實姓名都要隱藏的在逃犯,崔永強一直到被警察問話才知道他的真名,馬鳴胡在奇喜公司的馬仔陸佳軍也是案發後,才打聽到他的老闆真名叫馬鳴胡。因此,誰是騙子,誰被騙,其實已經非常明確。騙子就是馬鳴胡!

相反,包括車輛交付、資金流向、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都可以證明崔永強是正常從事汽車貸款經營的。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指證崔永強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捲款後逃匿的情況。崔永強因為交友不慎,不僅遭受了財產損失,還被錯誤的羈押了一年時間,肯定還要繼續羈押一段時間,崔永強真是比竇娥還冤,崔永強才是真正的、最大的被害人!

崔永強被控詐騙罪的第三個主要問題,就是他的犯罪故意問題。

詐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有犯罪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損失而希望這樣的結果發生。就是根據在案事實和證據,可能認定或推定他是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的。

從歸案方式看,崔永強是主動歸案的,他當時知道馬鳴胡跑了,也知道何卓梅的車出現交付的困難了,但究竟是為什麼,他是不明白的,他還不知道馬鳴胡發給他的車輛資料有造假,作為他來講,他一直是正常做車貸生意的,對出現的糾紛也是在積極協調,退賠了何卓梅。他歸案時是坦坦蕩蕩的,認為自己的事情是能查清能說清的。從這一點,也可推斷他在之前,根本就沒有犯罪的故意,否則的話,明知騙了別人,明知騙了那麼多人,他應該做的正常反應是逃跑,像馬鳴胡這樣,跑掉反而沒事兒了。

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崔永強一直以為他的朋友叫陳有朋,從來不知道他竟然是負案在逃人員,正是因為他不知道,所以才會和他合作開車行。正是因為不知道,所以才會一筆一筆借錢給他,總共出借和墊支了100多萬不能收回。也正是因為不知道馬鳴胡是詐騙犯,所以才會在案發後,接到警察的通知,就主動配合調查,並一次一次前後總共8次訊問,都不承認自己有詐騙犯罪的行為。

聲震屋瓦

這個案件的真相,我是越發掘,越清楚,也越震驚,我越來越相信,崔永強是冤枉的。且不論他觀念如何封建陳舊迷信關係,且不論他的小孩子脾氣和嬌情到總是說想他老婆。此刻,在我眼裡,就是一個無辜的人,這樣無辜的人能在一年的看守所生活中,被羈押到變形的情況下,都一次一次,前後8次地堅稱自己沒有犯罪,在開庭時有條有理地陳述自己無罪,這一點值得我敬佩。

我臨時決定,要幫他喊出他內心的呼喚。

但我講出來前,提前稍稍停頓了一下,扭頭看著周法官,他在離我兩米多的地方高坐著,低著頭遠遠地望著眼前的材料,也一直在認真傾聽。

“基於在案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我堅定地相信,我堅定地相信:我的當事人崔永強是--無罪的--!”

講說最後一句,緩緩地提高了八度,拖長了尾音。我看到周法官頭往我的反方向,也就是他的右後方,伸了一下。顯然,是被我的聲音刺到了。

後來,我聽黃宇說,當時他看到,羅檢察官坐在那裡,也是直愣愣地突然一下個激靈端正起身子。

我想,這個案子能否判無罪,我無法決定,但在充分、完整、清晰地分析之後,作為對團隊工作結果的一個了結,作為替自己的當事人講出他的心聲,我也得豁出去了,顧不得刺耳或順耳了。

有時候,我想,作為法官,坐在高高的審判椅上,看著一個個認罪的被告人,看著他們的辯護律師,認真的辯護或走過場,或者賣力地“表演”,會不會審美疲勞呢。對於膽敢大聲講出:“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對於沉悶的法庭來講,是否也像吹來的一陣清風呢,是否也會頭腦中在短短的一秒鐘一下子蒙掉了呢?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第二隻靴子

李金成給我印象深刻,他比崔永強的父母和我的接觸要多,來事務所,開庭後一起吃飯。但是受鄉下人思維的影響,總說他認識省高院的誰誰誰,已經跟他說了什麼什麼。有一次,開庭結束時他從旁聽席上站起來對法官指指點點,我趕緊制止。有一次又和我說,你如果能給崔永強緩刑,我事後給你獎勵。我當時正頭疼開庭的準備工作呢,噌地就站起來,嚴肅批評他。事後聽崔永堅說,反而是那次之後,李金成私下跟他們講,對這個有性格的律師很有信心。第三次開庭結束,我在收拾材料時,抬頭見到他從旁聽席站起來望著我,滿臉是笑地給我豎大拇指。看來他已經釋懷了。


5月5日開庭後,一直沒結果,8月份黃小蘭代家人來問,我安慰她,無罪辯護結果出來會比較久,但時間久不一定就是壞結果,耐心再等等。當時問法院,書記員答覆說:“還在審理。”到了11月,黃小蘭又問我,我再去問書記員,答覆還是:“在審理。”我同時提醒黃小蘭,如果她舅舅那裡有關係,可以找省高院的人打聽一下。黃小蘭說問了,講不清楚,沒啥用。

2020年2月3日,接到了法院電話,讓遞交一份延期申請。這時,年前開始的新冠肺炎疫情正烈,整個城市停工停學,馬路上空空蕩蕩,去到郵局,發現已經下班了,原來疫情期上班時間調整,下班時間提前了,趕緊在第二天早早趕過去,這時進郵局也需要額溫測量,需要戴口罩。我抱著爭取好無罪的心情,滿懷希望地把申請寄了。這回因為打印店都沒開門,這次申請是手寫的。

2月27日開庭,書記員提前在電話裡說,因為疫情都是視頻審理,人也不帶來法院,律師可不去。下午,崔永堅微信告訴我,判了3年半,家人不想上訴了。28日,我去會見,這段時間,山東等地的監獄傳來內部感染新冠肺炎的新聞,看守所都如臨大敵,天河看守所基本停止了會見。幸好,這邊看守所會見沒受影響,進門後,會見改在了原來武警閘門後的右側。不知什麼時候新建了一溜兒房屋,進去要隔著軟塑膠板用電話對話。

戴著口罩,崔永強顯得比以前輕簡些,現在第二隻靴子落地了,他反而淡定了。興奮地跟我說,他在裡面當了班長。他又抱怨說視頻開庭只有30秒,讓他進去轉身就出來了,也沒看清他哥在哪裡。我拿出準備好的三份上訴狀,現場不能簽字,交給輔警帶進去,出來時,名簽好了,還有他專門寫的一張紙:

尊敬的家人們:

我想要上訴,請親人們支持我。

我需要張王宏律師。

崔永強

2020.2.28

看守所出來,我又去了法院,何書記員出來接待,戴著口罩。我問他周法官在不在,想過去感謝他的認可,但又一想,疫情期,多有不便,就叮嚀書記員轉達。何書記員看來對這個案子很熟悉,他說檢察院有意見,要抗訴。

檢察院要抗訴,是因為判決書最後只認定了何卓梅的那部分為犯罪金額。崔永強要上訴,是因為整個案子已經非常清楚,還留個尾巴,完全沒有道理,完全不合邏輯。

上訴狀遞交了,我回到辦公室,發現桌上有一封信,從崔永強同一個看守所寄的,但是個陌生的名字:梁永傑。打開一開。是委託書。

尊敬的張王宏律師:

您好!我叫梁永傑,因為涉嫌詐騙罪現在押於廣州市新城區看守所,經朋友崔永強先生介紹後,我現在很需要一名金融資深辯護律師,通過介紹後我非常敬佩您的專業水準,我想誠心誠意地聘請您成為我的辯護律師,希望張律師收到此信後能在百忙中抽空與我監護人(母親)覃金翔女士聯繫商討。聯繫電話:156xxxxxxxx。並能安排時間來見我瞭解詳情為我辯護,我急需您的幫助。梁永繼在此向您敬禮!

萬分感謝!

梁永傑

2019年12月29日 柱筆

這封信中,“筆”用了繁體字。這是有些廣東人的習慣。但他應該是成年人,他母親應是近親屬,而非監護人。

因為疫情,也因為看守所羈押的原因,三個月前的信,現在才收到。我又想起崔永強的囑咐,想我回去給他寫封信,於是草就一書,快遞寄出。

崔總見信好!


2月28日的會見,很高興看到你的狀態比以前大有好轉,而且也做了班長,我知道這在看守所裡這意味著很大的便利,這些便利的獲得,和你的機敏與會說話是分不開的。


“自助者,天助之。”一個人的運氣好轉,一定是從自己的自律以及努力開始的。就像你在庭上清晰的思路+謙恭的態度+精準的語言,配合律師贏得輕判的效果一樣。


看守所出來後,我和助理黃宇去法院遞交了上訴狀給書記員。黃宇在這個案子裡也幫忙很多,整個開庭他都有去旁聽。也為這個輕判高興,同時也為沒有判無罪而可惜。聽書記員說,檢察院對這個結果有意見,檢察院可能抗訴。如果這樣,二審可能加重處罰。但如果只是你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話,是不會加重處罰的。


回來的路上,和小蘭還有你哥溝通了案子的處理情況,也告訴他們你的近況。因為疫情原因,小蘭還呆在溫州,但溫州的情況沒有外界傳說的那麼嚴重,只是樂清較嚴重些,小蘭老家情況還好,小孩也都好。


另外,你的同室梁永傑寫的信,剛好會見完收到,也給他媽打了電話。很感謝能得到你的認可,從梁淋傑的信中能看得出來 。


律師和當事人是互相成就的,能得到當事人的肯定,是我們的榮耀,也是我的個人性格使然。當然,認真對待好每一個當事人,我還需要更多努力。


因為需要彙總一下情況,才好給你寫信,所以遲了這幾天。


希望你在等待的日子裡,能更堅強,堅信努力會讓事情好轉。


祝:順、安。

2020年3月3日

張王宏律師

3月10日,在抗訴期過後,我又給了一次電話何書記員,他說,沒有收到檢察院的抗訴書。我才知道檢察已經放棄了抗訴,接下來不可能加重處罰,離宣判的無罪又近了一點。

無罪思考

崔永強案,是近距離觸摸到無罪邊緣的又一次體驗。儘管一審沒能判出無罪,但關於何卓梅有罪部分的認定,和另外13個不認定的無罪一毛一樣,說明法官已經認可了我們的觀點,說明從根本上認可崔無罪,只是基於司法慣性,留了個尾巴。

2019年,有幾件無罪判決讓舉國歡騰,卻又顯得風雨不驚。和顧雛軍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座談時,聽他分析了宏大的時代背景。和之前的馬廷新無罪、張氏叔侄無罪、黃政耀無罪案聯繫起來。我覺得,辯護律師以極致的專業撼動案件是基本,正如拆房之毀梁取柱,如這一步無法完成,無罪就是無源之水,此外,有體制內正義力量的響應,有大時代風潮的變化,都是促成無罪的重要因素。

正如自己辦理的2019年常州史美蘭450萬詐騙法院階段的檢察院撤訴後的無罪、2020年1月深圳南山檢作出的胡陽合同詐騙罪不起訴等“廣義無罪”,爭取在法院階段的無罪,就差堅持的一線之差。

我相信,堅持下去,一定就能實現,這個“狹義無罪”,或許就出現在崔永強案的二審判決裡。


贏辯——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贏辯——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贏辯——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贏辯——金融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律師手記(一)

(文中人員,姓為真實,名為虛構。本案法律文書及圖表,可參閱《關於崔某某涉嫌融資租賃、P2P之車貸中介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一審之無罪辯護詞》《關於崔某某涉融資租賃、P2P中介被控合同詐騙罪一案之一審順序質證意見》《關於崔某某涉融資租賃、P2P中介被控合同詐騙罪之涉案14人銀行流水情況專項質證意見》《關於崔某某涉融資租賃、P2P中介被控合同詐騙罪之言詞證據(崔某某除外)專項質證表》《關於崔某某涉融資租賃、P2P中介被控合同詐騙罪之補充偵查後仍存在嚴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再次懇請貴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之法律意見書》《關於崔某某涉融資租賃、P2P中介被控合同詐騙罪之懇請貴院對涉嫌詐騙罪的崔某某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後變更為取保候審之申請書》等。本文及相關文書均為根據公開審理案情整理,僅供法律研究學習之用,如涉侵權或給讀者造成困擾,請隨時聯繫刪除。)

校對:黃宇 編輯:冰蟲子 校審:燒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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