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式商鋪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產權式商鋪租賃糾紛如何處理?


業主購買了商鋪後,由開發商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公司進行整體返租。開發商或者指定的管理公司對外整體出租過程中,有小部分業主主張未經其同意,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的,從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平衡角度看,不予支持。

對於整體利益的判斷,應根據《物權法》第76 條規定的多數業主的意思表示,在業主代表或者業委會獲得合法的權利授權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決策事項,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或過三分之二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或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來判斷是否符合整體利益。

對於開發商或商鋪的經營管理公司與業主約定一定期限予以回購,期限屆滿時,業主主張回購的,開發商或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予以回購。

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同時,經營管理公司與業主簽訂委託經營合同,開發商對於其與經營管理公司系各自獨立的主體沒有向業主明確披露說明,致使業主對開發商和經營管理公司系關聯企業產生合理信賴的,開發商對於經營管理公司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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