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明:防疫時期“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如何認定?

張金明:防疫時期“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如何認定?

厚啟律師提醒您:勝利就在前方,請繼續防護。


前段時間,一女子故意向電梯按鍵吐口水的監控視頻在網上熱傳。此後,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官方微博通報稱,當事人李某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心生怨恨,遂於2月9日9時許乘坐小區電梯時向按鍵吐口水發洩不滿。經查,李某14天內無外地居住史,未接觸湖北地區人員,體溫正常。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張金明:防疫時期“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如何認定?

張金明:防疫時期“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如何認定?

此種行為如果放在平時,作為一種不文明行為至多是受到道德譴責,不會引起大的波瀾。但是在病毒肆虐期間,衛生部門以及專家已經明確病毒可以“人傳人”,傳播途徑包括“口液、飛沫傳播”,且病毒在物體上可以存活數小時,加上電梯屬於公共設施,同樓住戶均有可能接觸,此種行為極有可能會增加疫情傳染的隱患,也加劇了公眾的恐慌氣氛。那麼此類行為如何定性和處罰呢?筆者認為還是要從要根據行為人本身有無疑似或者確診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來認定。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實施行為時為確診、疑似病例的,根據其行為及後果,對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本案當事人如果是確診病例,其傳播病毒的風險是極高的,本人對病毒傳播途徑及危害性理應是有一定認識的,其主觀上是明知向電梯按鍵吐口水可能將病毒傳染給同樓其他住戶而故意進行傳播,以發洩不滿,即使最終沒有人被傳染,其將攜帶病毒的唾液在公共場所傳播已經嚴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據兩院兩部發布的《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可見對於“確診病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並不需要造成“傳播後果”,其只要實施了傳播的行為就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對於疑似病例,相比“確診病例”傳播的風險係數較低,相應的認定其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也較高。根據兩院兩部發布的《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疑似病人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為後果必須“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專題會議中進一步明確“疑似病人的行為還必須造成傳播後果”。但筆者認為,此處的“傳播後果”應是造成他人確診感染病毒或成為疑似病例,對於造成多人隔離或一定區域封鎖的則不屬於此情形。因此,本事件當事人如果是“疑似病例”,其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塗抹口水的行為造成他人因此被感染病毒並確診或成為疑似病例的,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認定;如果沒有造成“傳播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實施行為時並非確診、疑似病例,但採取強制措施之後才確診的,應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如果當事人實施“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時並非確診、疑似病例,基於其對自身情況和病毒危害性的認識,即便“發洩不滿”存在“故意”的成分,也是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控管理(外出戴口罩,防治飛沫傳染) ,但對危害結果則存有過於自信的過失(我非“病人”,吐口水不會傳染他人)。因此,其行為應屬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

當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一般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只有後果嚴重時,才能發生質變成為刑事違法行為,也就是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是由行政違法轉化為刑事違法的關鍵。本案當事人實施“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時並非確診、疑似病例,但被採取強制措施後確診的,與其接觸者、同樓住戶均需要“隔離”,其行為完全可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屬於“後果嚴重”的情形。根據兩院兩部發布的《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情況,當事人始終不是確診、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觸者,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如果當事人並無疑似或確診情況,實際上並沒有損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存在,因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論處未免過猶不及,但其行為已經引發社區人員恐慌,一定程度擾亂了公共秩序。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發洩不滿”的心態而向電梯、門把手吐口水,其行為涉嫌尋釁滋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可能受到諸如警告、訓誡、罰款甚至行政拘留的處罰。無獨有偶,廣西一男子把口水吐在紙巾上,然後又擦在電梯按鍵上,廣西公安機關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本案行為人如果非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也可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在這個特殊時期,每位公民除了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遠離病毒外,也要嚴於律己遠離法律風險。

張金明:防疫時期“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如何認定?

張金明:防疫時期“向門把手、電梯按鍵吐口水”的行為如何認定?

張金明,杭州師範大學訴訟法學碩士,現為厚啟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部主任、商事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

曾參與辦理多件疑難複雜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效突出。如傅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辯護未追究刑事責任;蘇某某敲詐勒索案經辯護變更罪名為非法拘禁,陳某強制猥褻案經辯護取得撤案結果;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經辯護由200萬條減少為40萬條,獲得輕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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