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傷,機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該得到糾正

在家加班猝死理當屬於工傷

文 | 殷國安

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醫生劉文雄在家中猝死未認定工傷一事有新進展。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重新作出如下決定:劉文雄為在防疫備勤過程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予以認定為工傷。

這一變化的背後,是仙桃市人民政府於3月6日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撤銷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人社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決定。

此前報道,2月13日5時50分許,劉文雄在家中突發疾病並暈厥,後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劉文雄兒子劉航提供的一份《醫生每日就診量》統計表顯示,劉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診患者3181人。

2月19日,家屬持相關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希望認定劉文雄為工傷。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開具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稱劉文雄並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死亡,所以不予認定工傷。2月27日,劉文雄的工作單位三伏潭鎮衛生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傷,機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該得到糾正

劉文雄在家加班猝死終於認定為工傷,這讓我們感到很欣慰。但我們更認為,這不應該是孤立的個案,而應該成為全國的統一標準,今後應該明確,所有在家加班猝死的人員都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不需要多次複議,甚至訴諸法院。

回頭看,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有兩點依據:第一,劉文雄並非感染新冠肺炎而死;第二,劉文雄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死亡。如果經從文字上看,人社局的說法似乎也站得住,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就是,工傷認定必須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劉文雄猝死,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所,似乎真的不符合法律。

但是,我們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並不能死抱著文字規定不放,法律條文的原則規定並不能囊括千差萬別的社會現象,更需要從實際情況來理解和界定。


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傷,機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該得到糾正

仙桃市政府查明,1月24日,三伏潭鎮衛生院成立發熱門診專家指導組,劉文雄擔任副組長並負責日常工作,除本職工作外還參與發熱病人的診治工作。1月12日至2月12日,劉文雄共診治內科門診病人3506人次,其中一般發熱病人670人次。

仙桃市政府認為,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背景下,三伏潭鎮衛生院要求其所有醫務人員24小時待命的備勤狀態,同時將醫生手機號碼公示於發熱門診,有利於患者問診落實,劉文雄生前下班後確實存在通過電話接診的例證。

劉文雄是在疫情防控“戰時狀態”期間死亡,他的工作場域從醫院延展到了家中,工作時間從“法定8小時”延長到了“8小時”之外,以至於他出現胸痛症狀,雖然到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做過一次檢查,可還忙於一線接診,最終過勞——不幸突發急性心梗去世,你能說他不是為了工作?你能用死板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否認他的工傷?這也太不近情理了。

事實上,這裡也不僅是個情理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像劉文雄這樣,在家加班猝死能否界定為工傷,司法機關是有明確規定的。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的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而且,我們也可以舉出最高法辦理此類案件的案例:2011年11月16日凌晨,海口市瓊山中學教師馮芳弟因通宵閱卷過勞,突發心梗猝死家中,不被認定工傷,經過行政複議到行政訴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最終,最高法2017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應視同工傷。最高法認為: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並指出工傷認定要遵循“傾斜保護職工權利”的立法目的。


抗疫累死家中不算工傷,機械操作缺乏人情味理該得到糾正

現在,在家加班猝死的劉文雄終於被認定為工傷了。需要追問的是,今後,在家加班猝死,要想認定為工傷,還得經過行政複議,甚至提起訴訟嗎?

我們建議,司法機關和人社部門應該互相協同,按照工傷認定向職工傾斜的原則,出臺一個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哪些情況可以視同工傷,哪些情況堅決不能認定為工傷,列出一個“紅綠名單”。

一方面,這個清單可以定期修訂完善;另一方面,只有在清單以外的新情況,才需要進行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這樣可以較少老百姓的維權麻煩,也節約行政或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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