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手出門在外賺錢不易,發生衝突怎麼保護自己才算正當防衛?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一開寶馬的男子劉某和騎電動車男子於某發生爭執,劉某下車後對其一頓拳打腳踢,後又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於某,沒想到長刀脫手被於某撿起,於某持刀還擊將劉某砍傷,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於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作為農機手,很多人也會長時間出門在外,常常會遇見各種意外情況,有時候活幹了收不上來錢事小,如果碰上愛動手的惡霸,又該怎麼辦呢?

所以,具備必須的防衛知識,也是很有必要。

正當防衛

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它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徵:

1.正當防衛是目的正當性和行為的防衛性的統一。

2.正當防衛是主觀的防衛意圖和客觀上的防衛行為的統一。

3.正當防衛是社會政治評價和法律評價的統一。

正當防衛的意義在於:

1.保障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2.震懾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輕舉妄動。

3.鼓勵公民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做鬥爭。

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防衛過當概念、特徵及罪過形式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以下特徵: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因為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關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

本款是對第三款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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