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放貸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什麼叫違反國家規定?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去年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個意見非常重要,將會有效打擊非法放貸的行為。這期節目我們通過這個意見來了解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放貸行為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什麼叫違反國家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放貸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什麼叫違反國家規定?

這個意見將非法放貸行為界定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並且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放貸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什麼叫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放貸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違反國家規定才能定罪。有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這個辦法對於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做了明確的規定。裡面的內容比較專業,平時接觸的都比較少。但是它的規定也不難理解:若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沒有經過國務院相關機構批准的,從事金融業務就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過批准後,拿到許可證才可以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然而放貸行為屬於典型的金融業務活動。這個規定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指的有哪些呢?指的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放貸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什麼叫違反國家規定?

同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發放貸款業務需要經過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是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並進而視情節對其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很重要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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