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1) 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已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經批准,建設工程處於破土未建樁基或沉臺階段,能夠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經檢查發現後,能夠主動自行拆除的;

Ⅲ、建設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能夠主動自行改正的;處罰標準:不予罰款。

(2) 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門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積極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改變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後和原審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規劃要求的;

Ⅳ、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且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Ⅴ、涉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

Ⅵ、沒有引起相鄰權糾紛、不良社會影響,經過改正後符合規劃條件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含6%)以下的罰款。

(3)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分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5%以上15%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不積極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擅自改變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經整改後與周邊環境不產生衝突的;

Ⅳ、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移位,引起相鄰權糾紛,能夠及時改正的;

Ⅴ、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及內部佈局結構等,未對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造成嚴重影響的;

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定位紅線位置,但情節輕微,不涉及地界、消仿、採光等要求,且相鄰利害關係人無異議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6%以上8%(含8%)以下的罰款。

(4)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Ⅰ、違法建設部分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面積的百分之十五的;

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立案設計,符合規劃要求,拒不配合查處工作的;

Ⅲ、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移位,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但能夠進行改正的;

Ⅳ、擅自佔用經批准的地下公共空間,經檢查發現後,能夠進行改正的;

Ⅴ、違法搭建,影響相鄰建築通風、日照、採光、衛生等,無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Ⅵ、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突破規劃控制指標,對市容景觀、

公共利益影響較為嚴重,經檢查發現後,能夠進行改正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含10%)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佔壓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高壓供電走廊、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佔用各級方物保護範圍用地的;

(2)與城市環境保護不符,嚴重影響城市環境和市容市貌,社會影響惡劣的;

(3)違反國家相關標準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4)擅自在城市水源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

(5)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的;

(6)影響相鄰建築日照、採光、通風、消防、衛生防疫等危機公共安全,引起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7)擅自佔用居住區內公共道路、綠地、公共場地進行建設的;

(8)其他妨礙城市發展、影響城市工能協調,後果嚴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處罰標準:有以上情形這一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

沒收實物、違法收入,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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