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疫情与保险事故

武汉疫情与保险事故

武汉疫情的发生,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而法海一粟认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应当是其中的法律问题之一。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就是其载明的保险事故。而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保险合同中所一路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据此,法海一粟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

首先,"新型冠状病毒"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就是"外来的",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并非产自被保险人的体内,而是从外部感染的。

其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是"突发的",显然,武汉疫情的发生,是任谁也没有料到的。

其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被保险人,是"非本意的"。

其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当属于"非疾病的"。表面上看,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属于"因病死亡",似乎不能称之为"非疾病"的伤害,但是,法海一粟认为,被保险人的"肺炎",正是"新型冠状病毒"伤害的后果,因此,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不是"肺炎",而是"新型冠状病毒"。

综上,法海一粟的结论是:被保险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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