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在S313線214KM處,烏某某不聽勸阻再次醉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被烏審旗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2020年3月3日下午17時許,烏審旗交管大隊府深中隊民警在S313線214KM處執勤時,烏某某來到執勤點與民警交談起來,執勤民警提示烏某某執勤點車輛較多,趕快離開步行回家。
可就在民警檢查其它車輛時,烏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離開了執勤點,為保證安全,民警上前進行提示,交流中民警發現烏某某無證且涉嫌酒後駕駛,經對烏某某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260mg/100ml,已達醉酒狀態。
調查中,民警發現烏某某確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且在2017年9月因醉酒被大隊查獲,此次屬於第二次醉酒被查。
隨後,民警依法對烏某某無證駕駛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同時,因醉酒駕駛烏某某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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