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的潰敗全因“一票否決權”?

近日,ofo 陷入了“千萬用戶退押金”的窘境,據騰訊一內部人員透漏說:" 如果說 ofo 的成功是過去幾年中國市場資本力量無往不勝的幻覺,那麼它的失敗則是這種幻覺的破滅。"

騰訊董事局主席馬化騰則留言稱:ofo的失敗是 "veto right ( 否決權 ) " 的問題。YY創始人李學凌也在朋友圈表示,戴威、滴滴、經緯等投資方都擁有ofo的一票否決權,而只要5 個一票否決權,就能讓所有的事都無法通過。

與ofo類似,許多創業公司不太在意法律問題,簽訂合同時留下許多的法律漏洞,而這些潛在的漏洞對公司來說就是致命的威脅。今天財稅君就來教教大家,如何避免“一票否決”帶來的風險。


ofo的潰敗全因“一票否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可見,《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對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表決方式作出特殊約定,一票否決權其實就是指股東會或董事會在表決時股東或董事對錶決事項擁有的否決權利。


ofo的潰敗全因“一票否決權”?


事實上,一票否決權是風險投資的慣例,很多投資人並不參與公司的經營,他們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通常會要求擁有一票否決權。

據傳,在ofo的投資者中,除了阿里以外,其他幾大股東都擁有一票否決權,也正是由於權利的多線劃分,導致ofo在重大事項的決議中無法達成一致,致使其錯失了許多融資機會,這也是導致ofo後來資金鍊全部斷掉的致命一擊。

從ofo事件可以看出,一票否決權的設定對公司發展有著重大影響,一旦公司股東長期不能在重大事項的決議中作出一致的選擇,公司發展就可能面臨危機。


ofo的潰敗全因“一票否決權”?


對於“一票否決權”,財稅君提出如下建議:

1. 對於創業者(創始股東)來說,如果投資人不能幫助企業更好的發展,建議不要將一票否決權給投資人;

2. 對於投資人來說,投資人若想要融入到企業中,想要達到深入或是最終控制企業的目的,那麼在進行投資的時候建議可以要求取得一票否決權,這樣有利於保證自己在企業中的利益,也有利於自己控制住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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