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案例来了!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旨在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发布一批包头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借鉴。


案例一

洗浴场所摔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2日,家住包头市昆都仑的退休职工吴某某和家人一起在青山区某洗浴中心洗浴并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吴某某起身给同排的小孩让座,因用餐服务区台阶比较高,导致吴某某从餐区台阶上摔倒并受伤。同行的家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吴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2019年1月,吴某某将青山区某洗浴中心起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洗浴中心作为餐饮经营者与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伤害,要求洗浴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青山区某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原告吴进入被告场所消费,被告应尽到相应的保护、注意义务,为原告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由于被告经营管理者的过失,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案例来了!


案例二

房屋配套设施违约案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签订《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某公寓一套,合同第九条对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进行了约定,上水运行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暖气运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并约定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9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在该条约定后面进行了特别标注:“配套设施最终运行时间以市政管网接通时间为准”。马某付清房款收房后发现,房屋上水和暖气都不能正常使用,经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将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坚上水无法运行实际损失300元及从2017年9月25日起至上水能正常使用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房屋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给付原告马坚暖气无法运行实际损失1657.93元及从2018年1月14日起至暖气能正常使用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房屋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上水及暖气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正常运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为房屋接通配套管网的义务。合同对附属设施上水和暖气的运行时间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做了明确的约定,但又在其后注明,“最终运行时间以市政管网接通时间为准”。上水和暖气是房屋使用的必需的配套设施,而房屋接通配套管网的义务是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适用合同约定的“最终运行时间以市政管网接通时间为准”,会使消费者使用房屋配套设施的权益一直处于一种无法确定的状态,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被告包头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案例来了!


案例三

五粮液假酒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6日,原告张某在达茂旗百灵庙镇某酒专卖店购买52°五粮液酒一件(六瓶),每瓶890元,共支付534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该酒生产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编号8538938。12月8日,原告将酒送往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别真伪,经核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称“该酒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随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同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达茂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酒专卖店赔偿原告张某13000元,此款于当日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某酒专卖店向张某出卖的五粮液酒系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该烟酒茶行向张某出售假冒五粮液品牌的酒,属于以假充真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在商品价款三倍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案例来了!


案例四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5日,原告崔某到被告某4S店购车,销售人员向原告介绍有一辆二手S6车辆,行使里程7000多公里,车况良好。原告崔某先后向4S店支付订车款100元、首付及代办费用等,原告通过贷款形式支付了剩余车款并签订了相应的《车辆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将该车交付给原告崔某,质保手册随车交付。2018年9月10日,崔某在翻看质保手册时,发现该车辆已经做过两次保养,保养里程数为11219公里。原告与被告交涉,又投诉至包头稀土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诉至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崔某与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某购车款70000元、保险费4616.68元、抵押费1100元、手续费2680元、订车款100元,共计78496.68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汽车返还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7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要求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出售纠纷车辆时没有全面告知上诉人该车辆的真实信息,在明知车辆表显公里数与实际公里数不一致的情况下,做出了虚假广告宣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上诉人被误导,购买了纠纷车辆,使得原告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其购买纠纷车辆车款三倍金额的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出售纠纷车辆时已将该车的基本情况即出厂日期、来源、售价等告知原告,并将质保手册随车移交,原告也明确知道其购买的是二手车,结合该车的售价等因素,被告尚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两倍购车款的赔偿也是较为适当的。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由其是在大额消费的时候,一定要对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进行详细的了解,切莫贪图便宜,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案例来了!

提醒

1.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2.消费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3.消费者投诉提供资料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最后

希望大家都能够拥有一双慧眼

尽享消费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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