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玻璃:監管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19〕第179號莊毓新、梁豔媚、陳偉英、陳小衛、蘇佩玉、林順福、肖華、林臻:因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以及存在關聯方佔用大額資金、大額非交易性資金往來的情況,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為由,對公司2018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公司董事莊毓新,時任董事梁豔媚,獨立董事陳偉英,時任獨立董事陳小衛,監事蘇佩玉、林順福、肖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林臻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2日

關於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當事人

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19〕第179號

莊毓新、梁豔媚、陳偉英、陳小衛、蘇佩玉、林順福、肖華、林臻:

因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以及存在關聯方佔用大額資金、大額非交易性資金往來的情況,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為由,對公司2018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莊毓新,時任董事梁豔媚,獨立董事陳偉英,時任獨立董事陳小衛,監事蘇佩玉、林順福、肖華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公司董事會秘書林臻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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