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和同居的區別,什麼情況下擁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事實婚姻和同居的區別,什麼情況下擁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事實婚姻和同居的區別,什麼情況下擁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事實婚姻和同居的認定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3、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這裡的結婚,都是指領結婚證,僅僅是辦了結婚儀式,不是結婚。

二、事實婚姻和同居的區別

是否事實婚姻,在財產處置、繼承、婚姻等方面,都有很多區別,具體有重婚、財產、繼承、撫養、賠償請求權等幾個方面。

1、重婚。如果是事實婚姻,那麼一方如果與第三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重婚,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如果是同居,那麼一方隨時可以和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和第三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比如,大山和小艾,如果是事實婚姻,即使沒有領結婚證,那麼大山或者小艾,如果和別人以夫妻關係同居,或者和別人領結婚證,就構成重婚;如果是同居關係,那麼和別人領結婚證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都不構成重婚。

2、財產:如果事實婚姻,雙方收入夫妻共同財產,對外負債,按照婚姻關係持續期間負債認定;如果同居,不適用夫妻關係,要根據同居期間收入支出情況認定。

比如大山和小艾,一個人月收入2萬,一個人月收入2千,如果事實婚姻,視為共同收入22000元,如果是同居,那就分別計算收入,各是各的。如果是事實婚姻,大山出四百萬小艾出一百萬買了一套房,就是雙方的;如果是同居,那就大山有百分之八十份額,小艾有百分之二十份額。

3、繼承:如果事實婚姻,雙方互有法定繼承權,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同居,則沒有。

如大山出車禍死亡,留有遺產200萬。假設大山有父母,兩個人有一個孩子,如果事實婚姻,小艾擁有一百萬,然後在和大山父母而兒女平分剩下的一百萬,也就是小艾能分到125萬。賠償金100萬(不是遺產),由小艾、子女、大山父母分配。如果是事實婚姻,小艾什麼都沒有。

4、撫養:如果事實婚姻,相互又扶養義務,如果同居,就沒有。如小艾患有重病,如果事實婚姻,大山就應該為小艾看病照顧小艾,不照顧導致小艾死亡,可能構成遺棄罪;如果是同居,則沒有這些義務。

5、賠償請求權:如果事實婚姻,兩個人離婚時,一方擁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同居沒有。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重婚,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地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如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

  (5)另一方無過錯,即沒有上述行為,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而提出損害賠償;

  (6)當事人必須通過起訴離婚才能依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7)必須因一方嚴重過錯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即包括物質上的損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損害。

事實婚姻、同居之間所生孩子,和婚生子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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