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老賴的唯一住房不會被執行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老賴的唯一住房不會被執行嗎?

特約律師 / 侯冰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

律師析案說法律:老賴的唯一住房不會被執行嗎?

貴州省凱里市的某建材公司與孫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簽訂合同後該建材公司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孫某遲遲不給付合同款,後來該建材公司將孫某訴至法院。經歷了一審、二審,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支付合同款50多萬元。在該建材公司依法申請立案執行後,孫某有住房一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以該套住房為其唯一一套住房為由不予履行。那麼老賴唯一一套住房可以被法院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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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招

根據該建材公司的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該建材公司與孫某的合同糾紛已經人民法院判決,孫某應當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文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國家只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並非房屋所有權,不能把被執行人的社會保障義務轉嫁給申請執行人來承擔,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執行,因此唯一一套住房也是可以執行的。

行動建議

建議該建材公司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與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執行方案,比如其所居住的唯一住房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問題,儘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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