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大連“3·15”十大典型案例發佈!

2020年,以“凝聚你我力量”為主題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到來,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大連市消協聯合發佈

打假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轉:大連“3·15”十大典型案例發佈!

商貿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2019年3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接到某水產公司投訴,稱某商貿公司將從該公司購進的無包裝即食海參包裝出售,並在包裝上註明生產商為該水產公司。經調查,該商貿公司取得上述水產公司為配合索證索票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後,擅自印製在產品包裝上。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屬於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商貿公司做出沒收涉案庫存海參35.4千克,沒收違法所得10.1萬元,罰款14.7萬元的行政處罰。

美容院發佈含有安全性保證和未按核准內容發佈醫療廣告

2019年7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在網站上發佈的廣告中使用“瑞藍”等藥物名稱,使用衛生技術人員的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的形象作證明,使用“安全醫美”字樣。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市場監管部門對該公司使用藥物名稱、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和患者形象作證明違法行為罰款3萬元;對於使用“安全醫美”內容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0萬元;以上罰款合計人民幣23萬元。

汽配商行銷售侵犯知識產權汽車配件

2019年6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根據豐田汽車公司授權的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舉報,對某汽配商行進行調查。經查,該汽配商行經營場所內共有正在銷售的空調格、空氣格、機油格等產品120個,經鑑定為侵犯“豐田汽車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該商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屬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做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3120元的行政處罰。

商店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

2019年8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某商店在貨架上擺放的果丹皮、鹹菜、杏仁露等三種商品產品已超過保質期。該商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做出沒收涉案3種食品共計1.34千克,沒收違法所得87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小吃店未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

2019年4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小吃店未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主要銷售陝西涼皮、炸雞、煎餅等小吃。該小吃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未經許可或者登記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做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海鮮短斤缺兩

2019年1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一家位於大型海鮮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在銷售海鮮產品活動中存在重量短缺行為。經檢查人員對三位消費者購買的海鮮現場複稱,凍蝦銷售時10斤,實際為8.4斤;海螺銷售時5.7斤,實際為4.6斤;海蝦銷售時是6.7斤,實際為6.2斤。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經營者違法所得227.9元,並按上限處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2279元。

石化公司銷售不合格柴油

2019年5月,根據生態環境部督辦函,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某石化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於2019年3月購進46.73噸0#柴油,該批柴油經檢測公司檢測,為不合格產品。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該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408元,罰款38250元的行政處罰。

建材市場銷售不合格電纜

2019年5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組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專項抽檢中發現,位於某建材市場的線纜銷售處銷售的重型橡套軟電纜的絕緣最薄處厚度、20℃時導體電阻等項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屬不合格產品。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經營者將不合格商品下架返廠,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對該經營者處沒收違法所得409.75元,罰款5690.5元的行政處罰。

超市銷售未按規定標註產品信息口罩

2020年1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超市銷售的口罩未按規定要求標註生產廠廠名、廠址,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超市銷售的口罩為“3M9001”型防塵口罩,不適合作為新冠肺炎防護用品。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該超市銷售上述未按規定標註產品信息口罩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疫情擴散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市場監管部門對該超市做出沒收違法所得28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商戶疫情期間哄抬價格大幅提價銷售口罩

2020年2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某物資經銷處銷售勞保防護口罩的經營行為展開調查。經查,該單位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的短短几日內,其銷售的某品牌勞保防護口罩的進銷差價率從22.86%大幅提高至264%,存在高價銷售防護口罩的行為,涉嫌哄抬價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因其涉案金額符合《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價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現已按相關程序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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