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助發展—企業疫情期間涉法問題系列解讀(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生產和市場流通受到了巨大影響,國家和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以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為幫助企業快速瞭解相關政策,助力全市經濟發展,榆林市工商聯合會、榆林高新區管委會、聯合榆林市律師協會,基於目前出臺的規定對企業疫情期間可能出現的涉法問題進行簡要梳理,以供社會各界參考。


系列專題之七:個人涉法問題


1.疫情防控期間,個人信息能否被收集?哪些主體有權收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疫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機構、醫療機構有關防控傳染病的調查、檢驗等措施,對於傳染病有關的調查和信息採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且需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相關機關在依法收集疫情有關人員的個人信息時,應當通過隱私政策、告知書等形式依法告知收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疫情期間可以收集的個人信息包括:僅限於“疫情相關的”、“有關傳染病的”。對於普通居民而言,為了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口岸防控等目的,與“疫情相關的”僅限於聯繫方式、14天內旅行史、14天內接觸史、當前疾病症狀等。

疫情期間,有權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包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權收集與疫情相關的個人信息的疫情防控責任主體。


2.疫情防控期間,個人捐贈可以享受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捐贈人可憑藉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3.因疫情防控,購房者未按時償還按揭貸款,是否可以申請延期?信用卡未及時還款,是否會影響信用記錄?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 號)規定,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的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疫情防控時期,參與疫情防控的醫護工作人員、政府工作人員、以及確診患者、疑似人員及其配偶、因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債務人等可向銀行申請延期。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公眾可通過互聯網、自助查詢機進行徵信查詢。


4.疫情防控期間購買了假冒偽劣防疫用品,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若購買了假冒偽劣防疫用品,可以依法撤銷合同,並要求經營者就其損失予以賠償,必要時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解決。另外,消費者也可積極舉報、配合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讓出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的經營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為疫情防控貢獻出一份力量。


5.疫情期間個人應當注意避免哪些行為?

大家在嚴格防控疫情的同時,應當注意要維護正面、積極的社會氛圍,不得編造關於他人有新冠肺炎症狀的虛假事實向120急救中心謊報;不得編造並傳播關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虛假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一百零五條、二百九十一條、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對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編造與疫情相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途徑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者,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個人還應當配合執行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政策、命令,避免參與聚集性活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情形,公安機關有權對其處以警告及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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