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對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作了哪些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信訪人應如何處理?

《信訪條例》規定:(1)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併到這些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2)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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