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企業承接相關項目的直接影響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一部國家層面的規範性文件,經過兩年多的調研討論和徵求意見後終於出臺正式實施,對於規範和促進建築領域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以及建築業企業轉型升級的重大意義不言而喻!同時文件的規範也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影響.

淺談《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企業承接相關項目的直接影響

一、最新《管理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包括單獨或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相應項目,應同時具有設計和施工資質。與之前相比對應的單一資質即可承接,這一變化使得“單資質”企業無法再沿用原先的模式獨立承接相關項目,對此企業可分情況予以應對。對於短期內不具備條件或由於企業定位不準備申請成為“雙資質”企業的,只能通過與其他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資質互補,來承接項目。但在該模式下,也給企業帶來一定風險,內部明確各成員的分工職責成為關鍵,聯合體企業一般選擇具有合作潛力和良好信譽的單位,從源頭降低聯合體模式風險,實現各取所長、合作共贏;而從長遠來看,“雙資質”要求的根本目的是實現設計施工的有機融合,因此“單資質”企業如希望在工程總承包市場長期發展,不外乎《管理辦法》中的“綠色通道”,用以取得所需的設計或施工資質,還可以通過市場行為兼併重組獲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切實順應市場發展,以適應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二、最新《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只有在招標人公開上述文件的情況下,才可參與該項目的投標;對於企業投資項目則未進行明確限制。該規定有利於消除前期設計諮詢單位的信息優勢,保證有序的市場價格競爭;但短板仍舊明顯,項目投標時限普遍偏短,對於僅在招標時公開上述文件能否足以保證招投標的公正性,遏制政府投資項目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現象,市場上仍存在不同看法。再加上“雙資質”要求,該規定對於一些前期設計諮詢單位承接項目客觀上帶來了不利影響;但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前期設計諮詢單位還需靠專業實力參與市場競爭,可根據自身在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定位,通過與施工企業加強合作關係、拓展全過程諮詢業務、轉型成為工程公司等方式繼續參與相關項目。加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特別是“

全過程工程諮詢師、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有利於企業在以後發展中加強自身競爭力!

三、《管理辦法》的發佈,一方面對於企業投資項目採取了由企業自行決定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則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現行管理制度和管理實踐,進行了合理規制。包括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發包;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設計諮詢單位在招標人公開相關文件的前提下才可參與項目投標;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等。在當前形勢下,政府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是項目落地實施的首要條件,上述規定將對與承接項目相關的市場開發、風險評估、投標報價、承接模式等均產生一定影響,企業還需注意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要求予以評估。

四、《管理辦法》主要保留了針對工程總承包特點的核心規定,而對諸如安全生產許可、施工許可證辦理、監督管理表格等行政審批及管理內容進行了大幅精簡。但相關項目的具體實施和行政管理規定仍有待於後續政策文件的出臺,另外,由於之前缺乏統一規範,不少地方規定和實踐操作與《管理辦法》之間存在異議。因此,關注政策改動,與當地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緊密溝通,才能及時消除可能影響企業承接項目的潛在障礙。

淺談《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對企業承接相關項目的直接影響

結合國內當前形勢,出臺一系列最新政策及加大基建領域投資力度的大背景下,可以預見《管理辦法》實施之後,未來市場上會出現更多同時具有設計和施工能力,乃至投融建營全產業鏈經營能力的大型工程公司,市場集中度可能進一步上升。但與此同時,也並非所有的企業都適合轉型為此類工程公司,可能面臨喪失原有業務領域競爭力的風險。只有根據自身優勢特點找準定位而非盲目跟風,才能在市場中取得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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