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浙江男子幫父親把微信上的萬元毒資提現,被判刑6個月

廣義上的洗錢就是將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這是一個複雜而繁瑣的過程。

但是,我們下面要講的小立(化名)的故事卻不太一樣。

洗钱罪!浙江男子帮父亲把微信上的万元毒资提现,被判刑6个月

10000 元毒資提現卻獲刑

" 我知道我爸爸販毒,但我自己絕對沒有參與,我只是幫我爸把轉到我微信上的錢換成現金給他,我怎麼就構成洗錢罪?"

小立,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人,父親周克(化名)長期販毒。

某日,周克在微信上收到一買家支付的毒資 10000 元,隨後通過微信將這筆毒資轉到小立賬戶上。小立明知這筆錢是父親違法所得卻仍將這筆錢提現。

3 月 11 日,經浙江省平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小立被平陽縣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據悉,這是平陽縣首例洗錢犯罪案件。

咋就構成了洗錢罪?

雖然通常洗錢手段複雜、多樣,但其實質是通過一定手段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把錢轉入合法賬戶使 " 黑 " 錢與乾淨的錢混在一起,就已經符合洗錢實質了。

本案中小立為父親的犯罪所得提供了賬戶又將錢取出,就符合了洗錢的實質。

還有哪些行為

可能構成洗錢罪?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洗錢罪: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銀行卡、支付寶等帳戶是資金往來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進行洗錢犯罪的重要載體。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各類資金帳戶信息,不要隨意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帳戶,或者用自己的帳戶替他人轉賬,不給不法分子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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