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掃黑除惡

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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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感:沖繩黑糖拿鐵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疫情高峰即將過去,法律行業即將全面復工,那麼今天我們來繼續討論另外一項中心工作:掃黑除惡。


經過這段時間的思考和瀏覽各地的案例,發現對於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標準上,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發文解釋,但在實務中仍然存在較大問題和分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欺壓百姓”特徵的認定上


在掃黑除惡的相關文件中,均明確要求黑惡勢力犯罪組織必須具有“欺壓百姓”的特徵。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犯罪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專門指出:“此處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案件:惡勢力之間互相爭鬥,違法犯罪活動未傷及無辜群眾,是否屬於“欺壓百姓”?我們認為,“欺壓百姓”既包括直接以普通群眾為對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也包括因逞強爭霸、好勇鬥狠、樹立惡名、搶奪地盤等不法動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直接或間接破壞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情形。這是因為,惡勢力處於不斷髮展過程中,違法犯罪活動對象並不特定,即便在個案中未直接侵害普通群眾權益,但其發展壯大後必然會對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形成威脅或造成損害,故對“欺壓百姓”不應作狹義理解。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各種惡勢力犯罪形式多樣化,導致承辦人員難以把握該標準的尺度,例如:


某團伙主要的犯罪活動為開設賭場,其為了賭場生意興隆,對賭場所在地的村民極力討好維護,對於參賭的村民也是各種優待和優惠,此種情形下如何論證“欺壓百姓”?


又如某涉惡犯罪組織,已查明涉及數個罪名,是要求所有罪名所涉及的犯罪行為均帶有欺壓百姓特徵,還是僅有其中一個罪名涉及即可,如果該嫌疑組織的數個罪名主要以開設賭場、非法採礦、非法經營等行為手段上相對和平的罪名為主,僅涉及一次或一筆暴力犯罪活動(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那麼是否就以此直接認定“欺壓百姓”?


簡言之,即對於“欺壓百姓”性質的認定是否也必須帶有反覆性長期性的要求,類似於刑法中的“以賭博為業”“以販養吸”這類行為的認定規則?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在《理解與適用》中特別指出“惡勢力處於不斷髮展過程中,違法犯罪活動對象並不特定,即便在個案中未直接侵害普通群眾權益,但其發展壯大後必然會對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形成威脅或造成損害,故對“欺壓百姓”不應作狹義理解

”。


在實踐中,有觀點指出:此表述存在較大的邏輯問題,其強調“現在沒侵害,但壯大後必然損害”,那麼隱含前提就是“還沒有壯大,還沒有發生損害”,既然還沒有壯大沒有發生實際侵害,又如何能夠進行刑法意義上的認定“欺壓百姓”進而直接進入惡勢力組織的認定,有辯護人就明確提出,此條帶有民諺所說“小時偷針,長大偷金”和“三歲看大,七歲看老”的主觀臆測味道,實務中容易被誤讀適用。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涉黑涉惡標準不統一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實務界對於認定涉黑涉惡案件的標準存在分歧。如對於“三人三案”的理解上,存在以下爭議:


1、“三人”是人數上的確定要求,但對於“三案”的理解上,有觀點主張只要夠三次違法犯罪活動即可,而不重視考慮三次犯罪活動之間的勾連性,如確定ABC三名嫌疑人後,查明A與B有開設賭場犯罪和非法經營,B與C有非法拘禁犯罪和合同詐騙,C與A又對張三實施過故意傷害,ABC三人又一起在某次吃宵夜時酒醉鬧事涉嫌尋釁滋事,雖然看起來所有犯罪活動都是三名嫌疑人所為,但各個案件之間互不勾連,均是獨立發生,我們的傾向性意見認為此種不宜以惡勢力認定(參見深圳X科所辦理的某涉黑案辯護意見);


2、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為民間糾紛調處,後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對此條款的理解存在邏輯上的混亂,即:“對於已經處分過的事件,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


其隱含的前提應該是已經認定了ABC三人屬於惡勢力,那麼對於去年三人從事的已處分治安案件才可以納入到本案中考慮和辦理,但後文馬上又提出“均可作為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這樣就體現出來邏輯上的矛盾了,實踐中往往是已經掌握了三人兩次違法犯罪活動,那麼對於一年前已處分的治安案件如果納入,則構成惡勢力,但是這種認定卻不符合“確屬惡勢力所為”的前提條件;如果不納入,則又導致本案無法符合“三人三案”的形式要件。納入還是不納入,最終形成了“雞生蛋蛋生雞”的死循環邏輯論證。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對於套路貸案件的認識

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


在實務中,“套路貸”作為一個新提出的非犯罪構成概念,在理解上存在較大空白:


1、在定義和性質上其本身不是一個具體罪名,而是多種犯罪的集合;


2、在行為特徵上,其與高利貸、民間借貸、信用貸、小額現金貸以及融資租賃貸等具有大量相似特徵,從而難於區分,如南方某省對於融資租賃貸從業公司以套路貸進行打擊引發較大爭議。


掃黑除惡案件中存在的一些認識問題


在基層實務中,由於對於“套路”一詞所體現出來的欺騙性和系統性特徵缺乏明確指導和認識,依然存在將“高利貸”和“套路貸”之間簡單劃等號的機械執法意識,甚至還有將民商法領域所提出的“職業放貸人”直接作為套路貸犯罪構成要件,如嫌疑人張三確係職業放貸人,查明其兩次對不能及時按約還款者進行非法拘禁或者毆打,此種情形下有觀點認為即可以認定為符合“三案”(職業放貸違法行為+兩次犯罪)標準,再進一步講,這種觀點涉及到了對於刑法意義上“違法行為”的認定,究竟應當達到哪個層次,職業放貸人確實有違民商法,但違反民事法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打擊的“違法人員”,相信各位心中都有數;


3、在認定“職業放貸人”的基礎上,對於職業放貸人是否構成惡勢力成員存在爭議,如認定A系職業放貸人,多次對借款人實施暴力逼債犯罪活動,但是其每次依託的非法討債成員均不相同,此種情形下如何適應惡勢力犯罪中的人數要求,對於A是單獨以套路貸來評定犯罪,還是依託每次不同的惡勢力組織認定犯罪?


如果是單獨評定,似乎又有輕縱之嫌,因為A的上述行為,在客觀表現和數量上已經完全符合惡勢力的“欺壓百姓”特徵,但是卻無法達到人數標準而不能認定惡勢力,從而從重處罰;如果是後一種思路,那麼是否對A要認定為同時屬於多個惡勢力組織成員呢?這似乎又有點邏輯混亂,舉個例子,水滸傳中小旋風柴進在還沒有上梁山之前,依託自己後周皇族的身份,接濟江湖好漢,其中林沖上了梁山投奔王倫,而武松最後上了二龍山,那麼此時是否認定柴進就同時屬於梁山和二龍山兩處組織的成員呢?


4、套路貸案件的提出,進一步壓縮了民事活動中自力救濟的範圍,這一點主要是從債務後期的催收清欠上體現,有法官檢察官出去進行普法宣傳時,就被群眾問道“如果張三借錢賴著不還我,怎麼辦?”此時多數被問者的標準答案只能是“建議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直接將案件引向公力救濟方向,其實潛在的因素就是現在大家都不是很清楚私力救濟的界限在什麼地方,這一點上需要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和執行兩大部門的進一步配合方能整體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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