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縣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

一村民花錢買了林木,並辦理了採伐許可證,但在採伐過程中卻超出批准範圍砍伐,後又無證對另一片山場林木進行砍伐出售,結果被認定構成濫伐林木罪。3月12日,大田縣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鄭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據悉,2014年上半年間,被告人鄭某與郭某(另案處理)合夥購買了一片山場的林木,並辦理了林木採伐許可證。2014年8月底,被告人鄭某僱人將該山場中採伐方式為“擇伐”的兩個伐區裡的杉木、松木全部砍伐,將所砍伐的木材出售獲得款項10餘萬元。2015年2月間,被告人鄭某

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僱傭工人將其購得的另一片山場(該山場林木林種為水源涵養林)內的杉木砍伐,並將木材出售得款 2.8 萬元。經林業技術鑑定:鄭某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合計87.3568立方米。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森林管理法規,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和無證採伐向他人購買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涉案部分林木為特種用途林,應對鄭某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鄭某具有自首、主動退贓情節,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大田法院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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