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规章的更新(2020 年 2 月)

有关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规章的更新(2020 年 2 月)

我们早前相继向您发送多项有关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法案(“ESA”)的通讯,其中主 题包括为您的实体鉴定其是否在法规的规管范围内的重要性,以及有关满足实质申报程 序的合规义务。我们现再次为您提供下面关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最新信息。

英属维尔京群岛从欧盟“灰名单”里移除

继欧盟经济与金融事务委员会在 2020 年 2 月 18 日就《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 的最新审查,英属维尔京群岛现已从“灰名单”里移除。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被欧盟正式承 认为一个实践良好企业管治及符合国际税务标准的管辖区。

此进展应有助强化客户对英属维尔京群岛作为适合进行商业活动的国际金融中心的信 心。

有关经济实质经济实质的‘规章及注释’

继 2019 年 10 月 9 日出台的经济实质“规章及注释”,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税务局(ITA)

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布了“规章”的第二修订版。 此新修订并不与原本的“规章”存在太大的差异,但于某些项目上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更多

的详细。关键重点如下:

”

任何欲重置“置“

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体:对任何为符合实质合规而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体,合规的时间一般最长不会超过两个财政期间,包括该实体通知 ITA,打算将其活动重新定位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财政期间(第一个财务期)和随后的财政期间(第二个财务期)。

申报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的程序:任何有关非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居民身份的证

据均需申报于《BOSS 法案》以下第 10(3)(g)部分的资料库。

此证据应包括:(a)

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当局发出的信函或证明,表明该实体符

(b)

合该税收管辖区的税收目的而被视为居民,例如税务部门的信函,或

管辖

区当局向实体发出的税务鉴定、自我鉴定税务适用性的认证、征税要求、缴税

证明,或任何由管辖区当局所发行的其他文件

相比规章原版有关合伙人的描述(“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公司里的权益性质等

同于包含公司股份及其他形式对实体投资的参股,而此投资同时能够提供投资

者获取实体利润的权利”

),最新修订版现阐明此状态只适用于在有限合伙公司

的有限合伙人。

 第 5.31 和 5.32 段提供了构成知识产权业务的示例

 在第 5.36 段中提供了不属于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的说明以及示例。 ,

您下一步应作出什么行动?

由于我们现已步入 2020 年第一季度的中旬,我们希望在此提醒您相关的实质义务。如 您已征询专业的分类服务,那您应知道您的实体是否在实质法案的管辖范围内;如是, 您又是否有需要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设管辖区内实质。

请注意,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实质申报程序很可能于今年的第二季度开展。我们预计申报 系统(BOSS)届时会启动,并最迟在 2020 年 6 月能够适用。有鉴于此,我们稍后将 于 BOSS 系统详细出台后联系您有关实质申报的进一步信息,并向您发送有关工作的 发票。

免责声明: 截至 2020 年 3 月 2 日,本信函涉及的细节内容均准确无误。本文档仅根据当前立法说明提供总体指导,不应作为判 断依据。所有架构应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评估。AC 国际咨询乐意为您提供初步评估。

专业离岸公司服务与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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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需要澄清的是,“

相关活动”

必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而不仅仅是一个实体从事该相关活动的事实。

外包业务:除以上 ESA 法案的要求(包括任何相关规章或法案)外,根据英属

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许可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实体,还必须遵守该许可或

相关金融服务法对外包的任何相关限制。

受 ESA 法案要求的实体性质:现在已经明确受 ESA 法案约束的实体,具体如

下:

(a)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或成立的公司

(b)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注册或成立的公司,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合法开展业

务,其中包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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