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紅十字會、醫療機構捐贈財物合法嗎?

律新幫


個人認為,捐贈行為無論在任何時期,有捐贈意向的,受捐方在收到捐贈物或金錢的時候,都應該向捐贈方要求出示該捐贈物的相關憑證,以證明其捐贈物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等。假如一個人捐贈了一百萬,或者更多,但是這筆錢是非法所得,那不是麻煩了。


燦爛喧囂的落魄


我不知道怎麼從法律層面回答你的問題,這次疫情我不光自己私下捐贈了,我還帶著我的兒子侄子外甥女婿給我們當地公安幹警捐贈了一千斤白菜,給醫護人員捐贈過防護服,聯繫我們當地果農通過我們義工組織給湖北武漢和黃岡24家醫院捐贈了31噸蘋果和兩噸奶粉,所有這些我都沒有特意和我愛人說,如果我愛人捐贈我也覺得是應該的我會支持他。








清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九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明確對婚內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實行的是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制,婚內相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將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紅十字會、醫療機構等屬於上述十七條規定的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財產,此時依法應有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捐贈行為無效,配偶一方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紅十字會、醫院等受贈人有理由相信捐贈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捐贈行為有效,配偶一方無權要求返還捐贈物。


律新幫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同等的支配權,新冠肺炎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有權向紅會捐贈財物,該行為是合法的,不同意的一方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追回捐贈財物,也只能追回捐贈財物的一半。


蘇蘇心理


疫情期間,國家有難,八方支援,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紅十字會捐贈財物應該合法,但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物數量不多,另一方應該同意且支持才對,因為,捐贈物資是屬於善舉行為,是正能量表現。

如果夫妻一方捐贈的數量較大,最好是經過夫妻雙方商量再捐贈為好,避免傷害夫妻感情,搞得另一方里外不是人,需說是捐贈但是也要結合自家實際情況,但是,夫妻一方既然把物資捐了,另一方也就不必去責怪對方,更不能說把己捐贈的物資退回來,這樣做既傷了對方的自尊心,又影響到自己在社會上的個人形象。畢竟捐贈物資是給國家作貢獻,不是個人私吞財物,所以說夫妻一方給國家捐贈物資是屬於合法權益。




相識是緣78665661


關於是否合法,捐贈是否有效,要求返還捐贈這三個問題。我認為在當今這個時代,正常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對小數目財或物支配的權力。比如捐贈幾百元的支出,也就當平時的零花錢用了。天災國難,人人有責。自願獻點愛心,大部分人都是理解並支持的。事後也可以給對方說一聲,對家庭影響不大,一般都會通情達理不計較。除非是雙方平時就有點合不來的夫妻,非得較真,那麼一方另作補償問題也能解決。如果計劃捐贈財物成千或者上萬這種情況,畢竟是共同財產,作為普遍百姓夫妻,事前雙方必須共同商議,意見統一後方可實施捐贈。當然,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或者有錢人可以隨意。假如一方違背另一方的意願私自作為,那麼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真是這樣,可想而知婚姻已經到了散火的邊沿。藉機下坡離婚可能是最好的選擇了。待財產分割時,受傷害方可按比例收取應得部分,問題也能解決。當然,對於任何一方個人的捐贈行為,都是合法有效的。至於要求返還捐贈物資,雙方都不可能,因為丟不起這張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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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公民以個人的名義,向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捐款捐物是可行的,也是大力支持和讚賞的善義之舉。但如果所捐贈的財物是夫妻共同資產的一部分,尚需要與其溝通和說明,達成共同捐贈意向才能有效,否則,所捐贈的資物另一方可有權索回。

另外,若所捐贈財物系婚前個人或雙方約定的不屬夫妻的共同財產,則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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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大好,婚姻裡,夫妻雙方對家裡的財物要公開透明,除非他們本來就是分開的,有一部分夫妻,他們拿出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家裡的共同支出,不是全部收入,他們各自留有自己的另一部分。這樣的夫妻也不在少數。一方要把家裡共同的財物拿出去,當然得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沒經過商量就拿出去,是不是犯法這沒必要上升到這個高度吧,最多你生氣讓他自己補上這部分,然後讓他記住一定要和你商量,這裡面嚴重的到不是財物,而是不把你當回事,他怕你不同意,這樣做的後果就是破壞了家裡共同權利的規則,這一點不能違反,家裡的矛盾大多由此引起,就是這個觀念薄弱,對此必須嚴懲,當然這個犯的是家裡的法,要讓他明白家裡的法也必須嚴格遵守,不遵守就要嚴懲。怎麼嚴懲你們倆商量吧,其實在成家之後一開始就要定下家法,家是國家的最小單位,也要有法,不遵守就要懲罰。


南攝


討論題‘在新冠肺炎期間’,確立了為支援國家應對緊急狀態的前置條件,本身就認定了捐獻標的財物用途的合法性。夫妻在家庭財產中擁有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按照《婚姻法》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又分為各方婚前財產、法律規定屬於一方的財產及共有財產幾部分,共有財產又包括不動產、可動產兩大類。只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拿出屬於共有財產部分的財物進行捐贈才是本題要討論的目標。依情依法捐贈之前應該徵得對方同意;如果未徵求同意捐贈了,事後告知或對方知道後沒有異議,同樣合法;得知後對方不同意,捐贈方願意以自己份額內財產抵扣的,不屬侵權。有網友說兩個人買的冰箱一個人捐了,這樣的理解過於機械:在可動產內的份額是以其總價值計算的,不是一個饅頭掰兩半分的,不能一雙筷子每人一根,一個箱子鋸兩段。再說,在正常夫妻關係的家庭中,一方能夠這樣作主,一定是非常有信心的,一般會相安無事。謝謝!


風帆ch


自己賺的錢從本意上是可以的,但從法律上而言無論是自己賺還是夫妻雙方共同賺來的錢同屬共同財產,是不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去捐贈,所以不願意一方可以要求承受方清退捐贈。

本人認為此法有綁架夫妻人權的問題,夫妻是不同的個體,各自的錢有權自主處置,同樣債務也應劃歸各自承擔。共同財產只屬於婚後共同置辦的固定財產,不是共同出力的不算,婚前的不算。錢在誰手上應屬於誰的權利。家庭生活開支兩人協商解決,只有這樣才會各自謀劃安排自己的財產,離婚也少進法院,省了律師費、訴訟費。

這年代不象從前有高尚,現在夫妻就是生意上的夥伴,利合利分,他人不必自作多情橫加干預,但有一點離婚可以責令有錢的一方以財產的四分一支付給無錢的一方,只要他們在婚姻沒有過錯,而過錯的就另當別論。

最終我的理由是可以個人捐贈,另一方無權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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