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封、扣押,要批准嗎?

地方金融組織如果發生嚴重流動性危機,需要及時彙報嗎?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相關經營場所、設施實施“查封、扣押”,要批准嗎?《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18日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

發生嚴重流動性危機引發群體性事件,24小時內應報告

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地方立法是否有權作出規範?審議中,有委員建議研究這個問題。市人大財經委提出,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併發布地方金融組織設立指引,以更好為企業服務。市人大法制委委員於信匯說,經研究,法制委認為,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條件涉及市場準入,應由國家統一規定,地方立法可以對此作出指引性規範,但不宜作實體性要求;同時,為更好服務企業,增加政務公開力度和行政服務透明度,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設立地方金融組織的條件、程序、材料目錄、示範文本等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的委員提出,地方金融組織報告重大風險事件標準不夠清晰,建議細化,以便於操作。經研究,法制委認為,,建立健全重大風險報告義務的觸發標準十分重要,但是不同業態的地方金融組織面臨的風險差異較大,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建議授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制定重大風險事件的具體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記者注意到,草案第十五條增加了要求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配套文件的條款。按照規定,地方金融組織發生流動性困難、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重大負面輿情等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地方金融組織發生嚴重流動性危機,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區域性金融風險的,應當在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非法或變相吸收存款

近年來不少領域“泛金融化”特徵突顯,風險點多面廣,呈現突發性、隱蔽性、分散性等特點,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的風險層出不窮。

有的委員提出,地方立法強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地方金融組織的未清償債務,可能會增加其法律規定以外的義務,建議對其合法性、合理性作進一步研究。經研究,法制 委認為,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同時,對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自願承諾承擔地方金融組織未清償債務的,按照《民法總則》關於“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的規定,承諾人應當遵守承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剩餘風險,不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責任,而是基於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履約踐諾行為,地方立法不宜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為此,草案第十七條作出相應修改。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規定“查封、扣押”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不宜與一般的行政檢查混同規定,並應當強化“查封、扣押”的程序性要求。經研究,法制委認為,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較大,必須遵守更加嚴格的程序,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要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批准。為此,將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單列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並增加“經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的限制。

草案修改稿規定了禁止性行為,地方金融組織禁止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許可證或者准予試點文件;非法受託投資、自營或者受託發放貸款以及國家和本市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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