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新媒体账号的管理,我办经广泛调研、研究起草了《桂林市新媒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4日前。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话:0773-2831133
桂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桂林市新媒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属地管理原则。工商登记地,网站备案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在桂林市,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短视频账号以及其他具有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账号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分类管理原则。辖区内新媒体账号分为三类。
(一)一类账号:由新闻单位开设的非时政类(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新媒体。
(二)二类账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开设的新媒体。
(三)三类账号: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开设的新媒体。
新媒体账号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条 分级管理原则。
市级辖区内新媒体账号由市网信办管理,其他新媒体由注册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网信办管理。
第四条 登记备案原则。
(一)一类账号应向市网信办登记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发布时政类新闻。
(二)二类账号应向市网信办登记备案,报备负责人等有关信息。
(三)鼓励三类账号自主向市网信办登记,影响力较大、具备社会动员功能的三类账号由市网信办负责登记,账号运营人应履行配合义务。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根据“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新媒体账号运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实行总编辑制度,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
(一)注册主体为法人的,必须建立完备的内容编辑、审核和发布制度,运营人员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注册主体为个人的,注册人即为责任主体。
(三)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运营主体承担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服务内容管理责任。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七条 新媒体账号实行积分制管理。积分周期为1年,总分12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将被扣满12分的账号列为“黑榜”,将未被扣满12分的扣分账号列为“黄榜”,未被扣分账号列为“红榜”。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视情况通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告、约谈、暂停更新7天、暂停更新一个月、暂停更新三个月等处置措施;对连续两个周期被扣满12分的账号,通告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关停。每年向社会公布扣分和处罚情况,并通报信用机关,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每次扣3-9分。
(一)违反“七条底线”和“九不准”规定的。
“七条底线”
1.法律法规底线;
2.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3.国家利益底线;
4.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5.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6.道德风尚底线;
7.信息真实性底线。
“九不准”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触犯法律的,由市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二)擅自发布尚未公布的党务政务、内部资料、人事任命信息和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触犯法律的,由市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以“标题党”、低俗导向等方式博眼球、炒作社会负面信息、开展有偿删帖等。触犯法律的,由市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四)恶意搜集用户信息、危害用户信息安全的。有用户举报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的,由市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五)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每次加1-9分。
(一) 积极主动传播社会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原创正能量新媒体作品阅读量超过10万。
(三) 及时发布权威资讯,解答网民关切、服务社会大众,获得社会一致肯定的。
(四) 引导网民向上向善,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积极参与文明创建,社会影响较大、成效显著的。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网信办所有,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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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桂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值班校对丨全 元
值班主任丨黄凌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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