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漿因“國飲”被罰30萬,五糧液“國運”商標卻堅持近3年!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通報了12起虛假違法廣告案例。其中,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佈了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讚了!”的廣告宣傳,含有“永和豆漿的產品作為國禮走進各國駐華大使館”的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被罰款30萬元,並被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

永和豆漿因“國飲”被罰30萬,五糧液“國運”商標卻堅持近3年!

類似的,此前茅臺集團也曾使用“國酒”進行了多年的宣傳。當時引發了五糧液、山西汾酒、瀘州老窖等眾多酒企的反對。直到茅臺集團因為商標被多次駁回和多方的壓力而不得不停用“國酒茅臺”商標。

對於“國”字商標,很多企業都對其情有獨鍾,即使在商標申請註冊的道路上不斷碰壁,也很難放棄。畢竟,一個“國”字背後的價值是難以預估的。

永和豆漿因“國飲”被罰30萬,五糧液“國運”商標卻堅持近3年!

第26692358號“五糧液新時代·國運昌WULIANGYE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是五糧液公司於2017年9月28日申請的,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汽酒,蘋果酒等商品上。

永和豆漿因“國飲”被罰30萬,五糧液“國運”商標卻堅持近3年!

2019年2月27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其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為由,作出駁回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的決定。

對此五糧液公司表示不服,並且認為,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五糧液”而不是“國運”二字,且“國運”二字本身不具有貶義或負面含義,作為商標構成文字不具有不良社會影響。

抱著這樣的觀點,五糧液公司隨即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然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含有“國運”二字,其含義為“國家的命運”,而訴爭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為白酒等酒類商品。若將“國運”二字指定使用於前述酒類商品,容易使相關公眾將之聯繫在一起,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並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影響,屬於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規定的情形。從而作出判決:駁回五糧液公司的訴訟請求。

同樣的駁回結果,同樣都認為訴爭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面對這樣的結果,五糧液公司依舊堅持,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而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11日正式受理本案,距離五糧液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申請已經過去了2年的時間。

可見五糧液公司對此件商標的勢在必得!

永和豆漿因“國飲”被罰30萬,五糧液“國運”商標卻堅持近3年!

不過,天並不遂人願,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並沒有看在五糧液公司在業內的地位和其堅持到底的態度上作出讓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或者構成要素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本案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上部分由漢字“五糧液”及其拼音“WULIANGYE”及圖形組成,下部分為漢字“新時代·國運昌”。對一般社會公眾而言,“國運昌”一般理解為國家命運興旺發達,具有較強的政治色彩。因此,原審判決、被訴決定均認定該標誌作為商標使用可能對我國政治產生消極影響,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因此綜上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件商標在被提起申請註冊之前,必然是經過申請人多次、反覆的斟酌和確認的,面對商標被駁回的結果,令誰也不可能立馬心平氣和地接受,提起商標的複審和上訴不僅是對多年來付出的心血負責,更是對自己的商標負責。

只是,每件商標的申請註冊都要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約束之下,務必要明確何種商標是可以被予以核准註冊的,而何種商標則是被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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