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謊言與套路貸

近日,多位律師因捲入套路貸詐騙而身陷囹圄,這些案件引起法律界強烈關注。

對於類似的案件,個別司法機關的定罪邏輯簡單直接:行為人實施了套路貸行為,因此構成詐騙罪,律師為套路貸提供過法律服務,因此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然而這種邏輯存在巨大的漏洞,完全經不起推敲。

首先,套路貸是一種經濟現象,它並非法律概念,更不是刑法中的犯罪類型。不能因為扣上了套路貸的帽子,就一律貼上詐騙的標籤。

一種套路貸行為能否構成詐騙,關鍵要看它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客觀上的行為方式包括五個環環相扣的要素: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因為這種欺騙讓被害人陷入了認識錯誤,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取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物損失,上述環節缺一不可。

如果被害人借款前明知借款的高利性質,那就很難說他陷入了認識錯誤,其處分財物的行為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即便放貸者敲骨吸髓,令人憤慨,但也並非刑法意義上詐騙。在大量的民間借貸中,放貸人可能會利用借貸人急於用錢的心理,對其進行剝削,有時借貸人並不完全理解借貸行為的後果。放貸人的剝削行為也許不道德,但其行為是否屬於詐騙,還是應當慎重對待。

事實上,在正常的信用卡透支和各種消費借貸中,套路現象也並不罕見,推廣消費貸的金融機構經常誇大其詞,鼓勵超前消費,很少詳細告知客戶最終的利息支出,其真實利率並不像宣傳的那麼低。比如部分信用卡最低還款日利率按照萬分之五計息,很少有人會清醒地計算出其年利率竟高達18%,如果算上違約金、滯納金,也許利息更高。雖然這個利率可能遠低於部分套路貸的利率,但僅以利率高低來判斷行為是否屬於詐騙,顯然太過武斷。


其次,即便某種套路貸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對於參與套路貸的代理律師也要分析他的幫助行為屬於正當的業務幫助,還是犯罪的幫助行為。

套路貸並非百分百邪惡,即便被認定為詐騙,其中依然有正常的借貸成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予以支持的。因此,如果套路貸的行為人聘請律師為其主張債權,即便索要的債權超出了司法解釋支持的範圍,那這部分債權請求也只是不受法律支持,不能隨意把律師的訴訟代理行為看成是詐騙的幫助。

刑法上的幫助並不包括日常生活的中立幫助行為,如果一種行為是日常生活或者業務行為中的慣常現象,即便對犯罪行為會起到客觀促進效果,也不應以犯罪論處。例如,餐飲店為賣淫女定點提供飯食,即便表面上為組織賣淫罪提供了物理意義上的幫助,但也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再如,五金店銷售刀具給帶著大金鍊的紋身男,店家售刀前預感顧客可能犯罪,即便顧客最終實施犯罪,店家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這也就是為什麼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刑法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用聖人的標準來要求被告。很多時候,我們應該有一個代入感,要代入被告的情境,設身處地的想一想,如果你是被告,是否也會去實施類似的行為。刑法中有一種期待可能性的理論,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為軟弱的人性提供庇護,體恤民眾的常情常感。

經典的案件是十九世紀德國帝國法院的癖馬案。被告是一位被僱的馬伕,因馬有以尾繞韁的惡癖,非常危險,故要求僱主換掉該馬,僱主不允,反以解僱相威脅。後被告駕駛馬車在行駛過程中,馬之惡癖發作,被告無法控制,致馬狂奔,將一鐵匠撞傷。檢察官以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但原審法院宣告被告無罪,德國帝國法院也維持原判,駁回抗訴。其理由是:違反義務的過失責任,不僅在於被告是否認識到危險的存在,而且在於能否期待被告排除這種危險。被告因生計所逼,很難期待其放棄職業拒絕駕馭該馬,故被告不負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不妨換位思考,想一想如果你是律師,有人讓你為他提供民事代理,索要債權,即便債權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你會因為對高利貸的厭惡而拒絕代理嗎?如果律師只能為好人提供法律服務,那麼律師職業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要求律師在為每一個借貸糾紛中仔細審查糾紛是否屬於套路貸,是否涉嫌詐騙,這可能是對律師職業的過高要求。按照這種邏輯,是否所有曾為套路貸放貸人做出過有利判決的法官都構成(故意的)民事枉法裁判罪,或者(過失的)翫忽職守罪呢?如果這樣,沒有人敢於從事法律職業,職業的穩定性會蕩然無存。

我曾在一個司法機關組織的案件論證會上講過癖馬案,當時論證的案件是一個窩藏案。被告是一位黑車司機,一日兩名客人打車去外省,通過乘客的對話,司機知道他們涉案在逃,但司機依然開車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攔截,檢察機關擬以窩藏罪對司機提起公訴。


司機有三個選項:一是勇敢型,義正辭嚴地對乘客說,鑑於你們是犯罪分子,我拒絕為你們提供服務,請立即下車;二是機智型,乘人不備,將車開到派出所;三是軟弱型,雖然知道在幫助犯罪分子逃跑,但由於懦弱,只能選擇繼續開車。

如果你是司機,你會做何選擇呢?我的選擇是第三項。但非常遺憾的是,司法機關並不認同這個選擇,最終還是以窩藏罪對司機定罪量刑。

人們習慣於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著邊際的價值,司法機關往往過分看重打擊犯罪的價值,而忽視了律師職業的穩定性。唐代名臣魏徵在彌留之際,曾向太宗皇帝作最後勸諫:“天下之事,有善有惡……憎者惟見其惡,愛者止見其善,愛憎之間,所宜詳慎……”

愛憎之間,所宜詳慎。這個世界存在大量互相沖突的價值,衝突並不意味著善惡對立,很多時候是善與善的衝突,是“好人與好人之間的對抗”。司法機關不宜誇大自己打擊犯罪的目標,也應該尊重其他職業的價值。如果為了打擊犯罪,而無視其他職業的正常發展,那麼整個社會也會動盪不安。

司法機關與律師同屬法律職業,分工雖有不同,目標卻是一致的,亦即維護法律尊嚴,建設法治中國。在這個意義上,法律人本是同根生,理當互相尊重。法律職業任何一環的缺失,都會傷及法治的根本。法大老校長江平先生不止一次說過,“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律師)最能感知依法治國之水的深度與冷暖,最瞭解依法治國的黑暗和光明”。

願這些捲入套路貸詐騙的律師同仁得到公正的審理,也願法律人能夠尊重彼此的職業,“不嘲笑,不悲嘆,不咒罵,但求理解” 。

本文原載澎湃新聞法治的細節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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