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未經配偶同意,是否有效

股權,既包括財產權,比如:收益分紅權;也包括人身權,比如重大決策權、以及選舉與被選舉權等權利。

其中,股權的財產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毫無爭議。但是,股權中的人身權並不屬於夫妻共有。

所以,股東配偶僅享有股權的收益權,並不代表股權的轉讓就一定要經過股東配偶的同意。

對此,《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只需要經過股東過半數通過即可,並無附加其他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也只是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股權的財產權益進行處理的一種方式,並非著重針對股權轉讓的處理。類似股權轉讓案件,也應當遵循《公司法》優先適用原則。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

在離婚訴訟期間,未經股東配偶同意擅自低價或零對價轉讓股權的,不排除會以惡意轉移財產等為由引發訴訟風險。

律師建議:

作為股權的受讓方,在接受股權轉讓時,建議能夠事先徵詢股東配偶的同意並取得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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