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翼而飛”的400多塊電動車電池

“我的電動車車行申請復工之後,去倉庫裡清點貨物的,發現少掉400多個電池,還有好些專門定製的贈品。”

“其實年前就發現倉庫有陸陸續續少貨物,但當時我沒在意。”

“現在少的這些東西價值要將近10萬哦!”

“倉庫的門根本沒有被撬鎖或者破壞的痕跡!”

“我們家電瓶車的電池,是泰州地區的獨家代理,別人家的貨如果不是從我這邊出去的,就肯定有問題。”

“我託了內行的朋友幫我關注,我自己也去跑了很多店,後來發現有家二手電瓶車店裡有我家專門定製的贈品,還低價銷售我們的正品電池!”

倉庫無故被盜卻未留下痕跡?定製贈品卻出現在二手車行?獨家代理電池低於市場價銷售?

復工後的電瓶車車行老闆遇到了以上種種問題!

發現問題後,電瓶車車行老闆選擇了報警。

果然是“內鬼”——電動車車行前員工小劉,已於2019年上半年離職。小劉在職期間,偷偷配了倉庫的鑰匙,原來他早有預謀。小劉離職後,前後進倉庫盜竊20餘次。

並夥同自己的朋友,將偷來的贓物低價轉賣給二手電瓶車商。

二手電瓶車商A:我不知道他的貨是偷的啊!是他跟我說他在W牌專賣店工作的,現在電池賣不掉,所以我才幫他賣的。

二手電瓶車商B:我之前問他電池哪裡來的,他說是“套來”的,但他的要價特別低,基本只有市場價的三分之一,我想著以原價賣出去還可以賺好些。再說我又沒去偷,買來賣而已。

二手電瓶車商C:我看他拿來的都是正品,又比我自己進貨便宜的多,我才向他買了幾次。

第一,各復工企業應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法律知識,增強職工的法律意識。當然也要經常對倉庫進行盤點,謹防“內鬼”或“外賊”。

第二,各商戶應提高法律意識,切莫貪圖利益去購買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無合法憑證的各類贓物,或幫助洗“黑錢”,否則錢沒賺著,反倒身陷囹圄。如果明知這些物品是贓物的話,千萬不要購買。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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