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抓“痛點”教你維權

 3月1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案例,對全省法院審結的消費類案件進行盤點,教您如何依法維權。

  神奇膠囊是假藥

  被告人高某明知“骨痛寧膠囊”是假藥,卻為牟取利益在其經營的店內對外銷售假藥100餘瓶。經檢驗,膠囊內不含所標明的人參等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

  2019年9月,建昌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高某犯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教你維權:消費者應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並保存好相關證據,依法追償損失,積極捍衛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安全。

  2018年4月,原告王某某通過某公司官網的“0元購”活動消費6897元,並於2018年6月收到相應商品,但某公司以“兌換積分”等後續的單方聲明將承諾的返現變為只能在某公司的官方商城中購買商品,無法作為現金使用。

  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某公司返還原告王某某購物款6897元,同時支付20691元賠償金。

  法官說法:被告某公司發佈“0元購”模式後,未能按照約定進行返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教你維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商家事後的單方聲明不是消費者為虛假銷售買單的理由,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買到偽劣商品獲賠

  2018年10月,孫某某以3000元的價格從遼寧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固體飲品。產品外包裝上標註的生產商為工商檔案查詢不到的河南千某有限公司。孫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30000元。

  瀋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按照價款10倍賠償孫某某30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遼寧某合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食品上標註的生產企業並不存在,其主張案涉食品包裝上的標註屬於印刷錯誤,但其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證明力不足,故應認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價款10倍的賠償。

  教你維權:如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可直接向銷售者申請賠償。如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2011年11月,原告盧某與被告錦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繳納了相關費用,並裝修居住。2014年9月,被告將涉案房屋再次出售,在房屋產權監理處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登記。

  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錦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與原告盧某於2011年11月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助盧某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法官說法: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日期早於第二次售賣,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教你維權:銷售者沒有權利變更合同,或是提出消費者進行“二次消費”等追加條件。

  消失的“最高獎”

  鮑某在某購物網站開設服裝店鋪,2018年12月12日,其店鋪開展“禮遇雙十二”活動,活動當天訂單支付金額最高者送市場價格為9599元的手機一部。張某當日消費10531.97元,而鮑某公佈的獲獎名單中的第一名的訂單金額卻僅為200餘元。經張某與鮑某確認,鮑某認可張某為中獎人,對外公佈名單有誤,但張某一直未收到中獎產品。

  經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調解,張某與鮑某達成和解協議,鮑某一次性支付張某6500元現金。

  法官說法:鮑某在其經營店鋪首頁以明顯、醒目的方式發佈有獎銷售信息,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不特定要約行為。鮑某應依據其約定履行義務。

  教你維權: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銷售者發佈的銷售信息符合不特定要約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履行約定。

  商家服務中止被判違約

  500餘名消費者在鞍山市某攝影會所辦理了會員卡,交付了預付款,2016年該會所停止營業。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該會所承擔違約責任,返還消費者照片,退還預付款及產生利息。

  法官說法:消費者與該會所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該會所停止營業,無法向消費者提供相關服務,屬違約行為。

  教你維權:商家應當依法履行服務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需與消費者商定取得同意。如遇到此種情況,有權追究商家服務中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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