峽江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2020年度參加審判案件數量上限公告

峽江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2020年度參加審判案件數量上限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確定每名人民陪審員年度參加審判案件的數量上限為30件。

特此公告。

   峽江縣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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