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為了案子主動去找證據嗎?

BELIEVE


很多人認為,律師只負責收錢,不會認真負責辦案。很多人當中包括當事人也包括吃瓜群眾或者路人。

當事人認為律師不辦事,一可能是因為官司輸了,二可能因為找的律師確實責任心不夠,三是因為收費問題等等。而吃瓜群眾或者路人的“差評”,個人認為偏聽偏信的可能性較大。

本人執業以來,沒有辦理過轟動全國的大案要案,也沒有可賴以吹噓的豐功偉績。作為草根律師,我能做到的只有一件事:認真辦好每一件案子。

當然,辦好並不是說一定能贏。因為膽小,所以從來不敢向當事人誇下海口案件必勝。我可以從事實入手,找出每一個有利於當事人的細節、從證據出發,發掘每一個有助於查明案情的關鍵焦點。不妥協、不放棄,是我經常跟當事人灌輸的思想,同時也將該思想貫徹於辦案過程中。

2017年,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我代理被告一方。一審被告方敗訴,當事人堅持上訴。上訴期間,竭盡所能查找到關鍵證據,二審查證原告虛假訴訟成立,判決撤銷原判,原告及同案人員因涉嫌虛假訴訟被採取強制措施。

2018年,某離婚案件,我代理原告。原告因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提出離婚,被告多次電話恐嚇、言語攻擊甚至威脅原告。原告與被告談判,本人均在場陪同,以防發生意外。一審判決離婚,被告上訴,二審維持。

2019年,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我代理被告。原告聲稱向被告出借本金43000元,被告卻堅稱本金1萬,其餘均為利息。代理律師確定有關案件焦點後,當事人針對焦點收集證據、代理律師則從原告工作性質、工作單位入手,確定答辯策略,對方當庭變更訴訟請求。鑑於我方提出本案有可能涉及虛假訴訟,原本一個小時可以結束的庭審進行了近四個小時,下次開庭時間目前尚未確定。

2019年,某離婚案件,被告聲稱雙方有數十萬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原告與被告分居時便已經轉移財產,為此,代理律師通過有關線索先後向法院申請了近10份調查令,前後到近10家銀行及北京、廣州的投資理財公司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取得的銀行流水、資產憑證流水信息上萬條。最終查明雙方夫妻婚內的資產流水近30萬元,目前一審尚未判決,但是如果沒有當事人與代理律師的堅持,是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當事人提出的財產分割主張亦不可能得到任何支持。


民事案件,律師可以依據《律師法》規定進行調查取證,但是囿於有關因素的限制,律師調查取證往往會被限制,遇到此類情況,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應當第一時間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切不可因舉證不能而導致訴訟風險。


柳基偉律師


律師會為了案子主動去找證據我的答案是如果當事人不提出要求律師調查起證證據一般情況下律師基本不會主動去為當事人尋找證據的,2015年我被他人起訴,請了律師,我提供了十多份事實證據給律師,第二天就要開庭了,律師叫我去律師事務所律師說不必要向法院提交這麼多的證據,開庭時我們會在法庭上向法官說的,當時我堅持必須把我的所有事實證據做成證據目錄清單交給法院,律師提出如果全部證據提交法院我必須書寫一個保證書,官司輸了由我自己負責,當時我就按照律師的要求寫了一個保證書給律師,庭審後法院打電話叫律師去領判決書,據書記員說打了幾次電話給律師都沒有去,法院只好叫我自己去領判決書,我問律師為什麼不去領判決書他說他們不敢去領因為我的官司是輸的,事實是我的一審,二審都是勝訴,我請過三次律師每次都是我提出要求律師去調查取證,並且每次都另外給他們費用的。法律的審判宗旨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效證據是勝訴之法寶。


Zcl12333


當然會啦!不想勝訴的律師,是好律師嗎?如果要勝訴,靠什麼?當然要靠律師的專業能力!律師的專業能力可不僅僅是法律知識,還包括律師分析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能力。

僅以民事訴訟為例。

案例一、

1990年代,我代理的一個兄妹爭房產的案件。妹妹主張哥哥名下的房子她有份,因為建房那些年,她每月四十多元錢的工資,她把每月都工資交給了哥哥。她交工資的時候,年齡十四歲,是一個劇團的演員。正常情況下,對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妹妹。

為了攻破妹妹主張的這個“事實”,我去妹妹當時的工作單位調閱了妹妹的人事檔案。在妹妹的人事檔案中,妹妹在自己的自述中寫到:當時她是劇團的學員,劇團每月只給幾塊錢。這個案子一審我方敗訴,二審因我方這個證據發回重審。重審時,我還和法官當庭吵了起來,後來還是調解結案,法官也比較滿意。因為對方代理人是這個法院退休的法官。

案例二、

一家律所訴一名律師,主張律師在代理一個案子過程中給律所造成損害。按照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果因過錯給律所造成損失的,律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這名律師是否有過錯。作為原告的律所,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作為被告的律師,我主動調查蒐集證據,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分別到仲裁委和律協調取了有關證據。為什麼到仲裁委和律協調取證據,在此就不詳述了。

我調取的證據證明,律所在仲裁委和律協都主張我的當事人——那名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沒有過錯。

案例三、

對方當事人控制著公司,在訴訟中,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以設備對公司出資了。我到稅務部門請他們查驗出資設備發票,證明發票是假的。

我的經驗:

1、律師的當事人當然有全面提供證據、提供真實證據的義務,但這並不當然免除律師調查取證的責任。因為“打官司”(民事訴訟)打的就是證據。在某些案件中,律師應當調查的證據而沒調查,這樣的律師就不合格。

2、誰主張誰舉證,並不是說另一方當事人完全無需舉證。在有關證據可能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情況下,律師完全有必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3、在一些情況下,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能力(主要是分析本案需要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到哪裡去查)才彰顯律師的專業能力。律師的專業能力可不是僅僅熟悉法律。


律師張晨陽


我是從事刑事檢察工作的,所以只是瞭解刑事辯護律師的情況。可以肯定的回答你,有的律師會為了案子而互動尋找證據。

說實話,在我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所接觸的刑辯律師是那種死磕或者完全不負責任的律師還是比較少的,有的律師甚至非常認真負責。雖然在公訴席上我們是對手,但是我們私下裡都很敬重那種厲害的對手,且印象深刻。不說別的,我們開完一個庭,總會回來根科室的同事們講講開庭的得失,聊聊開庭中遇到的趣事,自然會聊起律師在庭審中的表現,碰到的某某律師厲害我們就會叨叨幾句。總體一個感覺,現在的律師比以前好了很多。當然,我並不知道其他省份的律師如何,只是說本人所在地方的律師。

調取證據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也是律師對案件認真負責的表現之一。至於你問的:律師會為了案子主動尋找證據嗎?我只能告訴你,我曾經確有遇到過這種律師。所以,我的回答是有的律師會為了案子而互動尋找證據。最為常見的是律師收集被告人病例資料、家庭情況等,這倒不算什麼。少數有責任心的律師甚至找到了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比如在一個搶劫案中,律師找到了被告人的戶口登記書證,最後認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大大減輕了被告人的刑期。

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就我個人而言,我喜歡那種熟悉案情,抓住問題關鍵,有針對性的辯護,真正為被告人爭取利益的律師,不喜歡錶演型的律師,雖然說很多,但是都沒有意義,鄙視那種死磕、不負責任的律師。大家都是學法律的,負責不負責一下就看出來了。


刑事言者


調查取證是律師的合法權利,也是律師對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如有必要當然需要積極主動地調查取證,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澄清事實。

我曾經代理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甲在路上正常行駛,被乙駕駛的飛馳而過的機動車給撞成重傷。雖然本次事故竟交警判定為,乙承擔全部責任。但是,乙並沒有積極主動地賠償甲的損失。甲無可奈何,值得委託我幫她通過訴訟途徑行使權利。

接受委託後,甲的證據只有身份證複印件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除此以外,便沒有其他任何證據。對提起訴訟來說,這些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於是,我首先通過律師身份,幫她到交警部門調取了對方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保單信息。從車輛行駛證上可以看出,乙並非實際車主,實際車主為丙。於是,我再根據上面載明的乙丙的身份信息,到戶籍管理中心調取了他們的戶籍登記信息。如此一來,對乙丙提起訴訟的基本證據便足夠了。

但這些還遠遠不夠,甲雖然屬於農村居民,但她常年一直在城鎮居住和在城鎮務工,因此如果能夠向法庭證明這點,可以主張以城鎮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於是,我以律師身份幫她收集了居住證明、水電費繳費憑據、工作證明等證據材料。

還有其他一些取證行為,我就不一一贅述了。就這樣,我通過調查取證,幫甲實現了權益最大化。我認為,一名負責任的律師,都應當積極地行使調查取證權。


冰焰


會,有良心,有專業素養的律師,一定會主動找證據。

尤其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律師。我就見過不少刑事律師,通過主動搜索,掌握關鍵證據,推翻公訴方的指控。

當然,也存在不靠譜的“黑心”律師,收了當事人的代理費之後,就開始敷衍當事人,程序性的出庭,對案件結果以及當事人的著急,視若無睹,簡直就是業界的“老鼠藥”。

作為案件當事人,最重要的是,挑選責任心強的律師,多去幾個律師事務所諮詢,不要輕易相信某些律師的承諾!

至於怎麼挑選一個靠譜的律師?注意以下幾點:

1、沒有包打贏官司的律師。如果一個律師敢和你說“這個官司100%能贏”“放心,這個事情全交給我辦了”等如此這般的話語,我奉勸各位不要請這樣的律師。因為案件的裁判權是屬於法院的,律師是不可能左右案件的裁判結果的。

2、不要盲目相信律師對你所吹噓的事情。有些律師不和當事人分析證據、案情,卻和當事人聊什麼和法院關係如何的好啊,自己曾經辦過多少大案啊,自己怎麼通過其他途徑幫助當事人打贏官司啊,自己多麼有名氣啊。如果一個律師這麼說,請不要請這樣的律師。請牢記,訴訟中靠的是證據,人際關係可能對案件有一定影響,但不會有實質性的影響。

3、如果一個律師在收完代理費之後,不回覆你的諮詢或者電話,不又以各中藉口讓你為他的消費埋單,那麼你要儘快終止你們之間的代理合同,在算清他前期工作的費用之後讓他把剩餘的費用退回。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有需要法律幫助的地方,關注我,私信諮詢,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免費解答;


律師觀天下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實質上就是一場deal(利益交換),當事人給律師經濟實惠,律師幫當事人維護權益。那當事人為什麼不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這是因為律師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辦案技能,以及法律賦予的特有權利,其中較重要的一項就是調查取證權。

當然,律師是否啟用調查取證權,調查取證的力度是大是小,是與律師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掛鉤的。簡單地說,就是當事人給的律師費越多,律師就越願意花更多的精力去調查取證。反之,亦然。

就拿我自己來說吧。我一般都是做風險代理。所謂風險代理,就是律師打贏官司才有律師費,打輸官司就白乾,一分錢的律師費都沒有。但是,風險代理的回報是很豐厚的,有時是高達訴訟標的的50%。


飛蛾灘


一、執業律師沒有刑事偵查權,執業律師不應主動去找證據。

二、代理訴訟執業律師,負有保護國家機密安全,依法尊重他人隱私責任,代理訴訟執業律師不應主動找證據。

三、誰主張的權利,誰舉證。訴訟雙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應由訴訟當事人提交證據。執業律師領人錢財,理當替人消災。律師負有協助訴訟當事人彙集證據,分析訴訟過程涉及相關法律關係的證據鏈是否齊全的責任。同時,對另一方提供的證據,律師有權和有責任申請法院提供,並把委託權人的證據交法院轉送達另一方。


黃金時代當家


正常情況下,如果案件需要,律師會為了案件主動去收集證據。

通俗來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當事人手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或還原案件事實,律師需要自行或申請調查令去調取證據,這也是請律師的價值之一,因為有些證據,是必須要律師去調的,這些在委託洽談時,也會一併跟客戶確認。

現在手上案子就有很多需要訴前或訴中去調取證據的,如婚姻案件,需調取對方的財產信息等;繼承案件,調取當事人信息、親屬關係等;動遷案,調取房屋權屬信息、拆遷協議等;

既然接受了委託,就要做到問心無愧,我不能說所有的律師都會盡職盡責去調取證據,因為每個行業都不盡然是一樣的規範,行行出狀元,行行也會出狀況。


上海高律師


會的,我上個月為了一個財產糾紛,跑了四個不同的政府機構,跑了四趟法院拿調查令。基本上涉及到財產的案子,尤其是房產方面的,都會去調查取證。

我相信每個律師都會集中全部精力研究案件,畢竟律師是靠技能吃飯,口碑很重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