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公办幼儿园收费将要升价!保教费由510元升至810元

肇庆市发改局起草的《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教育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为期30天。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教育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

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类。


(一)保教费

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我市市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如下:

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原来510元/人/月调整为810元/人/月。

本次保教费调整实行普调,即2020年入园幼儿以及目前在园幼儿均按新标准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分为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托管费和校车费三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

1.伙食费按实收取。

2.公办幼儿园周一至周五的保教时间为

8:00至16:30,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6元/每生/每天

3.校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三)代收费

代收费分为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三项。代收费项目可由幼儿园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除规定收取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严禁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空调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二)幼儿园保教费由幼儿园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教费。

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单独立账,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四)幼儿园要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实行优惠政策,具体按《肇庆市教育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教联〔2012〕26号)执行。

三、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可参照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肇庆市物价局、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通知》(肇价〔2012〕176号)同时废止。

五、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六、请市直各公办幼儿园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实行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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