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好玩”?泉州一00後小夥兩次放火燒古厝,獲刑!

出生於2000年的紀某,

連續兩天放火燒

無人居住的古厝。

而被問起放火的原因,

該男子竟答“因為覺得好玩”。

3月18日下午,鯉城法院

通過遠程視頻形式審理了

這樣一起放火罪案件。

“覺得好玩”?泉州一00後小夥兩次放火燒古厝,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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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鯉城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9時許,被告人紀某因覺得好玩,到鯉城區常泰街道某古厝(被告人紀某的祖厝),利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及事先撿拾的泡沫塑料,引燃堆放於該古厝西側偏房門口的竹棚架,致西側偏房門口屋簷部分燒損坍塌、木質房門外側燒損,過火面積約20平米。被告人紀某逃離現場,周圍群眾發現火情後報警併合力將火撲滅。

8月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紀某採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引燃上述古厝正房內的堆放物,致正房內所有木質框架結構全部燒燬坍塌、所有木質柱子均過火燒燬,過火面積約320平米,財產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56000元。被告人紀某逃離現場,周圍群眾發現火情後報警,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於當日7時許將火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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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被告人紀某在親屬的陪同下到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投案。

此外,經泉州市第三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紀某作案時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者,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目前仍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者,有受審能力。

法院判決

鯉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能認罪認罰,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作案時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者,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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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鯉城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紀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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