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福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福函〔2019〕15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高龄补贴发放流程,保障和维护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补贴发放范围

1.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驻沈部队离退休人员中无户口且居住在本市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二、高龄补贴审批程序

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高龄补贴按季度审批、发放,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及受理

1.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补贴的前一个季度,由本人向所在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材料要件转交至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受理主体不变;

2.驻沈部队没有地方户口的离退休人员向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受理;

以上两类群体,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附件1)。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2)2寸彩色照片3张;

(3)《高龄老年人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

(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驻沈部队离退休人员);

(5)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调查核实,需留存视频资料。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3.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通过低保渠道发放。

(二)审核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认定。

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三、高龄补贴发放及终止

(一)发放

1.高龄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以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高龄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3)。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并发放本地区高龄补贴。

2.高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办理高龄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居(村)民委员会。迁入地居(村)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二)补发

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高龄补贴的申请手续,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高龄补贴审批条件做好申请人的审核和高龄补贴的补发工作。由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高龄老年人,自迁入我市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补贴。如老人已经去世,高龄补贴不补发。

(三)终止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四、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及资金渠道

1.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80-89周岁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4.所需资金仍按照原渠道列支。

五、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对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做好补贴审批、汇总、发放工作,确保高龄老年人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是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区、县(市)民政部门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检查一次;居(村)民委员会每月核实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活状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高龄补贴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

三是规范管理,做好存档。严格做好高龄补贴档案归档工作,做到真实、清晰、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放申请人完整的高龄补贴档案,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留存《高龄老年人补贴审批表》。

四是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向全社会公布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高龄老年人补贴审批表

3.高龄补贴发放统计表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 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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