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嘆!朋友酒後借車,結果出車禍身亡,車主面臨被控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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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嘆!朋友酒後借車,結果出車禍身亡,車主面臨被控危險駕駛罪


親戚朋友來借車,你借不借?不借,顯得你小氣;借了,萬一出事故,你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台州玉環交警通報了一個案例:玉環的林某,沒想到自己出借轎車給朋友酒後駕駛,結果造成朋友不幸出車禍身亡。更沒想到的是,林某可能因此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且還可能面對保險公司不理賠、死者家屬要求經濟賠償的局面。

【案件回放】

醉駕加超速

借車的朋友車禍身亡

今年1月31日晚上,黃某在林某家做客。其間,兩人推杯換盞喝光了一箱啤酒。

酒足飯飽後,黃某要回家,以疫情防控期間打不到車為由,提出借用林某的車。林某二話不說,就將車鑰匙交給了黃某。

回家路上,黃某駕駛車輛途經玉環市楚門鎮長釣嘴村黃金海岸前路段,轎車突然失控衝進路邊綠化帶,發生側翻。

所幸,當時該路段沒有其他車輛。黃某被困車內,陷入昏迷。隨後,黃某被交警救出送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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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


經交警檢測,駕駛員黃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事發原因是黃某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發生側翻。另經鑑定,事發時該車輛時速為115km/h—125km/h,已嚴重超速。

交警認為,林某明知朋友黃某喝了酒,還將車借給他,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接下來,林某不但要面臨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黃某家屬要求賠償的情況,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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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現場


【以案說法】

知不知情

是是否須擔責的前提

靖霖(廣州)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呂博雄律師認為,林某明知黃某醉酒情況,其具有勸阻黃某醉酒駕車的義務,但林某未履行義務,屬於不作為犯罪。且林某主動借車給黃某駕駛,放任黃某的危險駕駛行為,應該追究其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

北京煒衡(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杏認為,林某明知朋友酒駕還借車,可認定為林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於具體承擔多少,要從車主的過錯程度來確定。

但如果車主借車給朋友後,並沒有與朋友在一起,並不知道朋友酒駕的,呂博雄認為,此情況下,車輛出借人沒有犯罪故意,所以不用負刑事責任,也不存在民事侵權,無須進行賠償。

酒駕出車禍

保險公司“不買單”

關於保險能否理賠該類情況的問題,林杏認為,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考慮事故的發生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一般情況,保險條款中均有約定,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不屬於賠償責任範圍之內,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實際侵權人追償。

車主出借車輛

這些情況下也須賠償

林杏介紹,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車輛所有人僅在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情形下須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車主明知對方沒有駕照,明知對方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明知車輛有重大安全隱患而仍然出借車輛的。

以下兩種行為

很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警提醒,除了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自行駕駛機動車,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有兩種行為也很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一種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另一種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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